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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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於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的規定。

妥善保管租賃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保管的義務源自於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佔有和使用權,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財產在承租人手中,才產生了保管的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後,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或者是效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於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何為妥善保管,在國外的法律中叫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謹注意”。通俗地說,就是要把該租賃物當成自己的財產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幾個內容:

 1.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

如租的是機器裝置,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裡,而不應露天擺放。租賃物是電腦的,在使用後關掉電源開關等等。

 2.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

很多租賃物都是需要對其經常進行保養維護的,如果不進行經常的維護,就難以保證正常的運轉。例如,汽車應當經常加機油,經常進行保養,才能保證正常使用。對於租賃物正常維護的費用有兩類:一是為維護物的使用收益能力所支付的費用,如機器裝置上的潤滑油,汽車使用的汽油、機油等,這部分費用一般應由承租人負擔;二是為了維持租賃物使用收益狀態所支出的費用,如房屋的維修費用、汽車換胎的費用、機器裝置更換零部件的費用等,應當由出租人負擔。

3.通知和協助

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墊付,之後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承租人如果違反該項義務,沒有對租賃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其他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的行為造成的租賃物的損壞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因為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是經承租人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