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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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發包人或稱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人或稱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它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徵,且具有以下特點:

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內涵與外延做出了明確界定,因此,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目前使用的是建設部、國家工商局1999年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協議書(共10條)、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各47條。

3.建設工程合同組成複雜

建設工程合同至少有十個組成部分,即: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5、本合同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0、合同履行中有關工程的.恰商、變更檔案如簽證、索賠檔案

4.簽約的程式法定

列入招標範圍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後方可依法簽訂,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將導致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程式法定具體包括:

(1)招標的範圍法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前款所列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頒佈實施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招標後簽約時間法定

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5.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築產品、而建築產品和其他產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體龐大、生產的流動性、單件性、生產週期長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6.合同的內容繁雜

由於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種主體以及他們之間的法律、經濟關係,這些方面和關係都要求施工合同內容儘量詳細,導致了施工合同內容的繁雜。例如。施工合同除了應當具備合同的一般內容外,還應對安全施工、專利技術使用、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裝置的供應、運輸、驗收等內容作出規定。

 7.合同履行期限長

由於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再加上必要的施工準備時間和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決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8.合同監督嚴格

由於施工合同的履行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響,國家對施工合同實施非常嚴格的監督。在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全過程中,除了要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嚴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等都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嚴格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