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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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一: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

《南寧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2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行為,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以及用於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具備以下證明檔案:

(一)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三)實行生產許可制度、衛生許可制度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應當具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批准檔案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檔案;

(四)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具備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五條 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涉及建設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材料產品備案手續。

需要備案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材料產品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備案手續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檔案;

(四)備案產品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

(五)備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備案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提交的備案資料齊全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將該建設工程材料的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資訊納入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向社會公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材料的備案情況,及時更新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

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 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銷售的,應當自停止銷售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備案登出手續。備案的資訊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備案資訊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備案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因超過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證明效力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重新檢驗,並根據重新檢驗的結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生產。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崗位,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二)委託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校準生產裝置及試驗室裝置;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

(四)銷售產品的質量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設工程材料;選用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該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不得選用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生產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專案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的約定。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不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測,並按照有關規定留存檢測資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報驗時核查材料的質量證明檔案,並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產品不得籤認。

第十四條 對建設工程專案使用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中選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投標檔案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承諾從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中選用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設工程材料的實際使用情況。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報驗時核對材料的備案資訊,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產品不得籤認。

 第十五條 未經備案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已經使用到工程實體的,施工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進行實體檢測。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材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監督檢查結果應當錄入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並向社會公佈。

對建設工程材料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檢查費用,檢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市建設、工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審計、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及時通報建設工程材料日常監督管理、違法行為查處等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 在本市銷售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相關建設工程材料的備案,將該產品從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中除名:

(一)提供偽造或者虛假備案資料的;

(二)同一備案產品一年內質量檢查累計三次不合格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

有前款規定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二年內不得重新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情況載入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選用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在施工現場發現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將同一批次的建設工程材料作退場處理,並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已經使用於建設工程實體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採取檢測鑑定、加固、返工或者拆除等處理措 施,對涉及的工程實體進行設計複核,重新組織工程驗收,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單位予以處罰。

責任單位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銷售重要建設工程材料未申請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使用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或者未對建築材料進行檢驗,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按照合格籤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籤認未列入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將其違規情況載入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技術標準、操作規範和見證取樣制度,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違反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市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對生產裝置及試驗室裝置進行檢定、校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撤銷企業資質。企業資質許可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議許可機關降低其企業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轄縣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二: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1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長:何寧卡

2013年1月24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的建設工程專案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裝置和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及相關稅費。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資金、政府性融資或其他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專案,對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對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稽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籤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鑑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本市建設工程一次性計價依據。

(三)定期採集、整理和釋出工程造價資訊。

(四)規範監督造價諮詢企業和人員的從業行為,建立相關誠信體系。

(五)跟蹤和監管工程中標後工程造價活動。

(六)調解工程造價糾紛。

(七)其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國家、省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本市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本市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市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編制,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裝置、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等相關費用按本市標準執行。

 第八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裝置、施工機械臺班編制辦法和釋出的價格,確定和公佈當地價格或調整係數。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招標時還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第十條 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分階段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竣工結算。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編制,報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設計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相關概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工程專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施工圖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對專案預算進行稽核。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佈,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等相關資料報送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專案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專案管理條例》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投標人或受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以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 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在合同中約定。

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承包雙方根據省綜合定額及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市本級政府投資專案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市審計機關對專案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的,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發包人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後、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施工合同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和每個支付期間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工程進度款。

 第十九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稽核,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專案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當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時,由市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糾紛時,可提請市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質量高於國家、省標準的,應將增加的工程造價計入招標控制價和結算內,並在合同中明確。

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的,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專案不得列入競爭性費用,並應當單獨列項,按照規定標準計取:

(一)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二)規費。

(三)稅金。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中標後工程造價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方可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3名以上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其中在本單位註冊的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名的,可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專案造價。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執行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和企業公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還應當加蓋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提交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不按照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五)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同時承接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七)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造成工程造價被抬高或壓低幅度超過5%。

 第三十一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四)不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五)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七)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三十二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經營管理、專業人員到位、分支機構設定、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等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外省、市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15日內到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1998年6月7日施行的《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