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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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2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行為,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以及用於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具備以下證明檔案:

(一)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三)實行生產許可制度、衛生許可制度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應當具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批准檔案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檔案;

(四)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具備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五條 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涉及建設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材料產品備案手續。

需要備案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材料產品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備案手續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檔案;

(四)備案產品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

(五)備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備案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提交的備案資料齊全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將該建設工程材料的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資訊納入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向社會公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材料的備案情況,及時更新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目錄。

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 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銷售的,應當自停止銷售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備案登出手續。備案的資訊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備案資訊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備案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因超過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證明效力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重新檢驗,並根據重新檢驗的結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生產。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崗位,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二)委託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校準生產裝置及試驗室裝置;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

(四)銷售產品的質量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設工程材料;選用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該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不得選用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生產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專案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的約定。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不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測,並按照有關規定留存檢測資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報驗時核查材料的質量證明檔案,並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產品不得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