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專案融資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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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融資過程中的金融風險要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等。那麼有哪些融資方式?

工程建設專案融資方式有哪些

  

1、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專案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專案投產後直接用專案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專案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專案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淨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採礦專案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專案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專案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專案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2、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專案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裝置,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裝置,租借給專案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裝置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專案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3、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專案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專案。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專案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專案,可以極大提高專案建設質量並加快專案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專案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專案。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4、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執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專案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藉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專案;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專案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專案公司,參與新建BOT專案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專案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專案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5、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鑑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專案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伙伴關係。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專案時,政府並不是把專案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專案。

6、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專案,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已開發國家採用。比較而言,開發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專案在已開發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專案非常多樣,最大型的專案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援等。更多的典型專案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7、ABS融資

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專案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專案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物件。(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專案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專案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專案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8、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專案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專案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範,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範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專案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複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專案,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專案。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專案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工程專案融資的特點

(1)專案導向。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於專案的現金流量而不是依賴於專案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

(2)有限追索。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時,貸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財產之外的其他資產償還債務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說,貸款人對專案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區分狹義專案融資與廣義資金籌措的重要標誌。作為有限追索的專案融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對專案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範圍內對專案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專案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專案借款人除該專案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

(3)風險分擔。專案主辦人通過融資,將原來應由自己承擔的還債義務,部分地轉移到該專案身上,也就是將原來由借款人承擔的風險部分地轉移給貸款人,由借貸雙方共擔專案風險。

(4)非公司負債型融資。亦稱資產負債表之外的融資,是指專案的債務不表現在專案投資者(即實際借款人)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一種融資形式。根據專案融資風險分擔的原則,貸款人對於專案的債務追索權主要被限制在專案公司的資產和現金流量上,借款人所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而有條件使融資被安排為一種不需要進入借款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款形式。

(5)信用結構多樣化。在專案融資中,用於支援貸款的信用結構的安排是靈活和多樣化的。專案融資的框架結構由四個基本模組組成,即專案的投資結構、融資結構、資金結構和信用保證結構。

1)專案的投資結構。即專案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專案的投資者對專案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專案投資者之間的法律合作關係。採用不同的專案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專案產品、專案現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資者在專案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和所涉及的稅務結構會有很大的差異。

2)專案的融資結構。融資結構是專案融資的核心部分。一旦專案的投資者在確定投資結構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之後,接下來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設計和選擇合適的融資結構以實現投資者在融資方面的目標要求。

3)專案的資金結構。專案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專案中股本資金、準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係以及相應的來源。資金結構是由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決定的,但反過來又會影響到整體專案融資結構的設計。

4)專案的信用保證結構。對於銀行和其它債權人而言,專案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專案本身的經濟強度;另一方面來自專案之外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擔保。這些擔保可以是由專案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專案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其他方面提供的。這些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完工擔保、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如長期購買專案產品的協議、技術服務協議、以某種定價公式為基礎的長期供貨協議等。所有這一切擔保形式的組合,就構成了專案的信用保證結構。專案本身的經濟強度與信用保證結構相輔相成。專案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鬆;反之,就要相對複雜和嚴格。

(6)融資成本較高。專案融資涉及面廣,結構複雜,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的工作,所需檔案比傳統的資金籌措往往要多出好幾倍,需要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法律檔案才能解決問題。因此,與傳統的資金籌措方式相比,專案融資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融資成本相對較高,組織融資所需要的時間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