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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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一般經銷商與公司業務常用的合同版本。本文是銅購銷合同範本,歡迎參考。

銅購銷合同

篇一:銅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 簽訂日期: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進口巴西銅精粉事項達成以下條款,簽訂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供貨數量:

1、本合同銅精粉數量為五千噸,一次性執行完畢,《以幹噸折百》。

2、質量與數量以到港口海關與檢驗檢疫局CIQ抽樣,過磅單、檢測報告為準。

二、 質量標準和包裝:

1、質量標準以巴西方提供質檢單Cu 25%-30% Fe10%. (max)Zn0.5%0.05%0.1%0.3%0.5%.S5%.有害金屬不超標為準。其它檢測專案可按國標GB20424-2006銅精粉的元素含量檢測。

2、銅精粉包裝50kg為聚丙稀編織袋,並按0.3%扣減噸位。

三、 交提貨方式、地點、期限:

1、交易地點,甲方貨物以乙方指定的到達港口 黃埔 港。一切費用甲方自理,到港後轉運到乙方廠家,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須提前五天通知乙方貨物到港時間,由乙方提前做好接貨準備。交貨時間為35天左右,以甲方收到乙方承兌匯票之日起計算為交貨期。

四、單價計算方法:

1、銅精粉以國內上海長江有色電解銅一週交易平均價的係數計價,銅精粉含量25%-30%,係數為 。24%-23%係數為 。22%-21%係數為 。低於20%乙方有權拒收,高於32%以上甲乙雙方經協商增加係數。

2、平均價/係數的時間規定,以國家商檢單出具的當日起,向前三個工作日,向後二個工作日,以五個工作日為準。

3、單價*係數*含量,為單價定價基準。

五、結算方法:

1、甲方負責辦理清關等到港口岸相關手續,承擔支付清、遠端運輸費、關稅、商檢費、倉儲費、等港口一切費用,並開具乙方增值稅發票為止的到岸價。到岸港口交割後至乙方廠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擔費用。

2、甲方銅精粉到乙方指定的港口岸後,甲乙雙方共同在場報關由甲方負責向商檢部門共同取樣、質量待商檢部門過磅,檢驗單出來合格後,經乙方確認,檢驗無爭議後,三個工作日付清餘款50%貨款。

3、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乙方即開具50%的貨款承兌匯票,期限為35天,另一半50%由甲方開具全額信用證給巴西供貨方,餘款待到港口交易完畢出庫(港口)時乙方必須全額結算清貨款才出庫。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

1、乙方開具的承兌匯票,有致期限按雙方協定,貨物按承兌匯票開出之日起35-40天內到達乙方指

定口岸(港口),如35天-40天內沒到達乙方指定口岸,乙方有權在45天內收回乙方開具的承兌匯票,如35天內到達口岸,乙方承兌匯票可延長到貨物交接清割為止,計作貨款承兌結賬。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商檢部門檢驗合格的資料(過磅單、檢驗報告單)齊全無誤交割後,不得超出三個工作日付款,拖延期按甲方貨款金額2%的雙倍賠償經濟損失。

3、港口產生的滯留等費用,甲、乙雙方劃清責任,甲方貨到達口岸後檢驗合格,把所有清關單據移交給乙方之日起,前期費用由甲方負責,後期費用由乙方負責。

4、港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有權拒絕接貨,經雙方協商無效,甲方需在3日內退還乙方的承兌匯票,並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5、因包裝是袋裝,不可能百分百抽樣,如發現在商檢過程中發現有部分摻雜施假現象或存低品味裝在內,經協商無效確定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貨物必須在海關庫內)若有爭議交由CCIC與SGS仲裁。

6、甲方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傳真、電子郵件、單位檔案)通知乙方到貨時間、以便乙方做好接貨準備工作,如延誤通知,所造成後果責任由甲方負責。

七、本合同解除條件:

1、應不可抗力的因素,罷工、騷亂、恐怖襲擊、自然災害(颱風)、政府行為等可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並退還開具的承兌匯票。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執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3、該合同具有完整統一性,如有一方修改條款,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4、保密條款,在沒有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

5、本合同有效期為該批銅精粉交易完畢而終止。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甲方收到乙方開具信用承兌匯票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稱:(簽章) 乙方全稱:(簽章)

  法人: 法人:

  法人身份證號: 法人身份證號: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 傳真:
 

篇二:銅購銷合同

供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需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銅精礦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甲方欲出售銅精礦 噸(毛噸),實際數量以雙方交貨時過磅質量為

最終依據。

二、 品質:甲方提供的銅精礦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

如超過0.1%,每噸扣10元;超過1%,扣1個係數,以此類推。如平均品位低於10%,乙方拒收貨物。

三、 結算方式:

1.乙方預付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整(¥116.700.00)給甲方作為預付款,甲方必須在付款日起20日以內將貨送達乙方貨場,否則甲方須按照預付款的5%賠付乙方作為違約金。

2.該批銅精礦計價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市場最近銅價相關計價標準執行,乙方在結算以70%係數計價,品位在20-25之間,每個品位加人民幣150元;品位在20~18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200元;在18~15之間,每個品位扣人民幣300元;15~10每個品位扣500元;以現金方式結算。

四、該批銅精礦交貨地點為乙方貨場,乙方只承擔運費費用(140元每噸),

其他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五、 檢驗方式:甲、乙共同現場取樣,遵循單車單樣的取樣原則,取樣一式

四份,一份送檢,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樣;共同指定化驗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驗為主,如化驗結果品位出現差異,則按國家有關礦產品化驗品位超差相關規定執行;品位化驗如產生爭議,以仲裁樣和化驗結果為最終結算標準。(雙方共同取樣---雙方指定送樣單位---分析結果---分析誤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結果為準)

六、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章)

  擔保人:

  年 月 日
 

篇三:銅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XXXXXXXXXX 簽約地點:上海

  買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賣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銅礦購銷合同條款:

一、 貨物名稱及數量

1、 貨物名稱:銅精礦

2、 供貨數量:毛重1200噸左右,具體數量以實際過磅為準。

二、質量要求:

1、銅精礦銅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範圍內,若銅含量低於30%或高於35%,雙方重新議價;

2、貨物含有害元素不超過國家有關限定標準。

三、交貨地點、時間:

交貨地點:賣方指定的上海倉庫。

提貨時間:XXXX年XX月XX日前買方提貨。

如果賣方在XXXX年XX月XX日前無法交貨,因XXXX假期臨近,則需待買方於XXXX年XX月XX日以後至XX月XX日之前聯絡好車輛後,通知賣方向買方供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提 貨:買方備車到交貨地點提貨。

四、計價方式(含稅):

1、以人民幣結算。

2,按銅精礦所含銅、銀兩種金屬分別計價,加總計算全部貨款。

3、銅精礦含銅結算價:

銅精礦含銅結算總價=基價×計價係數×銅金屬量

①、基價: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期銅從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當月當日結算價的均價作為基價。 ②、銅精礦銅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範圍內,按基價所在價格區間確定計價係數,如下表:

3、 銅精礦含銀結算價:

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白銀從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當月當日結算價的均價的72%作為結算價。 銅精礦含銀≥50克/噸時計價,含銀品位>7000克/噸,另行協商作價;

含銀<50克/噸,銀不計價;

五、測重、檢驗

1、貨物計重:由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計量部門測重,雙方派員現場監秤,並當場確認貨物的重量,包裝物及雜物扣除標準;

2、貨物取樣:由雙方共同派人(或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取樣、制樣、封裝。並當場測定確認貨物所含水份。

3、分樣、檢驗:樣品分四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留作仲裁樣並由買方保管(保管期限三個月),

一份由雙方共同寄往北京礦冶研究總院(或XXXXXX化驗室)檢驗,以此化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如其中一方對北京礦冶研究總院(或XXXXXX化驗室)檢驗結果有異議,可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仲裁樣由買賣雙方寄往XXXXXX化驗室 (或北京礦冶研究總院)檢驗仲裁,並以此仲裁結果作為最終結算依據,買賣雙方不得再有異議。

六、費用劃分

1、裝車之前(包括在交貨地點所產生的取樣,制樣,分樣、裝車)所有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2、買方提貨裝車之後所有費用買方自理,

3、因仲裁所產生的費用由偏離仲裁結果大的一方承擔。

七、定金及預付貨款

1、定金:賣方貨物入庫後,通知買方預付10萬元定金,並作為預付貨款的一部分;

2、預付貨款:買方提貨當日,按賣方提供的國外檢驗報告的含銅量,及入庫的重量(扣除水份後的乾重),以提貨日前一個交易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銅當月合約的結算價為參考依據,估算貨物總價,買方按估算總價的90%扣除10萬元定金後的數額預付貨款。

3、本合同項下買方的任何義務不得以買方的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履行其任何義務為理由而被免除或減少,不論該不履行是由於何等原因所導致。

八、貨物風險轉移

1、本協議項下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至買方之時起,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九、貨款結算

1、根據買賣雙方最終確認的測重、化驗結果,按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計算貨款,並經雙方簽字確認(結算確認文書傳真件有效);

2、買賣雙方簽署結算確認文書後三個工作日內賣方向買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3、如經買賣雙方確認的貨款總額小於預付貨款,則賣方於收到結算確認文書後三個工作日內(以郵件簽收為準),向買方退回多預付的款項。

4、如經買賣雙方確認的貨款總額大於預付貨款,則買方於收到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賣方結清尾款。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違約責任

1、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按《合同法》執行;

2、如賣方確定不能履行本合同時,則當即返還買方定金10萬元;

3、如買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不按時提貨,則預付的10萬元定金不退還。

十二、爭議解決

1、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照該中心當時有效的規則,做出終局裁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件有效。

  賣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買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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