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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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問題!

民間借貸中的抵押擔保

  民間借貸中的抵押擔保

概念解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簽訂抵押合同,第二是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是否轉移佔有?抵押後的財產依然由財產所有人自己保管,而質押後的財產應該交由債權人保管。

如何抵押

第一步:債權人一定要在簽訂抵押合同後,儘快去相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抵押的登記地點: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抵押需要什麼材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二步:債務人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立即委託律師,對其起訴,並通過財產保全,查封債務人財產,以保證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抵押合同主要條款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注意: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多個抵押權清償順序

【抵押權的次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2011年10月,徐某借給張某100萬元,並約定借期1年和利息償還方式,張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擔保,當日雙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一週後徐某拿到了抵押權證。同時,徐某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錢打到了張某的賬戶。張某按期履行了支付利息的義務,到期後本金和最後一期利息未能償還。經徐某多次催要,張某不僅未還款,且連電話也不接了。無奈,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償還本息以及實現抵押物權。法院經過審理確認借貸關係及抵押擔保關係明確,債權和抵押物權合法有效,於是作出判決:被告張某承擔還款義務;徐某對張某的抵押房產享有抵押權,准許徐某依法拍賣、變賣,變賣價款在本判決確認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分析

徐某與張某建議的借貸關係後,依法簽訂了抵押合同,並當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在張某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徐某可以就抵押物即張某名下的房產在變賣、拍賣後對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條依據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