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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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房屋的買賣是一些人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但是在房屋的買賣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房屋未過戶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2014年10月1日,劉江與韓濤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由韓濤承租。11月初,劉江對韓濤說,因急需用錢決定把該房賣掉,韓濤表示願意買下,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18萬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內容。其後不久,韓濤將18萬元交給了劉江,但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今年2月,由於該市將該房地段劃為開發區,致使該房價格漲至約31萬元,劉江遂要求韓濤再付13萬元,韓濤不從。劉江認為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買賣行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無效,遂訴至法院,要求韓濤將房屋退回。

分歧:

買賣房屋未過戶合同是否有效?

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應當依照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但該法並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種情況下依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雙方所籤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房屋未辦過戶,應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為:

劉江與韓濤經過要約、承諾後,對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如房價、交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房屋買賣而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三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該法並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因此,本案的買賣房屋合同自成立時起,已經生效,雖未辦過戶登記手續,但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所以劉江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