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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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

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您的這個理解是很正確的。

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以及第四條的規定,醫療期的.確定要“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並且,醫療期的計算還要考慮到您朋友的實際工作年限。

三、目前您朋友“目前還經常到醫院檢查、治療”則要結合以上條款看看她的醫療期有沒有滿,若沒有滿就還在醫療期間內。

相關知識-醫療期的期限多長?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醫療期主要通過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的依據,如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