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無效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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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

勞動合同法中無效合同規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一方不具備勞動能力,尚不滿16週歲等。或者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報酬低於國家和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關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主要憑證,仍然由於強弱地位的反差,要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麼勞動合同的內容明顯對勞動者不利,在勞動合同內容對自己不利時,勞動者可以通過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

所謂無效勞動合同,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構成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具備如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比如用人單位以辭退或者降薪為要挾,迫使勞動者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就屬於第一種情況;比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約定出現工傷的責任由勞動者自負,就屬於第二種情況;比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一年,就屬於第三種情況。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在出臺《勞動合同法》之前,在《勞動法》中就已經有了規定,只不過其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只有兩款,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二是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後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完善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我們知道,對於勞動爭議採取的.是勞動仲裁前置的程式,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只有對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式。勞動仲裁本是為有效解決勞動爭議而設,但實際效果發揮一般。因為勞動仲裁不是終局的,決大多數勞動爭議由於確實不服或者惡意訴訟,都又進入了訴訟程式,反而增加了勞動者的成本,也浪費了社會資源。因此有學者提議取消勞動仲裁,設立專業的勞動法庭。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從廣義上講也應屬於勞動爭議,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進行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及《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從該規定看,當事人有權選擇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了,是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無從保護了呢,事實不是這樣的。《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規、規章等都規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早在1995年,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就已經明確了懲罰措施,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中第二款就是專門針對無效勞動合同而作出的賠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