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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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涉及到雙方的利益問題,所以才瞭解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也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後是否有效不確定,有權人追認則有效,放棄追認則無效

2.該合同的.三種形式: 限制民事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

無權代理 相對人有催告權、撤銷權(通知方式做出)

被代理人有拒絕權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自始、絕對無效

1.無效合同的型別: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無效免責條款: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

3.建設施工中的無效合同:

無資質或超越資質

借用他人資質

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轉包、違法分包

4.無效合同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無效: 驗收合格 應支付工程款√

驗收不合格 修復後驗收合格 應支付工程款、修復費歸承包人

修復後驗收不合格 不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