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怎樣認定合同的關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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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怎樣認定合同的關係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①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佔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佔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准、登記等。

二者關係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後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手續後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三、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具有規定的任一情形時為無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事由:

1、合同條款不完備。關於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仍沿用經濟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為參考依據。合同主要條款(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具備,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利益,而不關涉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因為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而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條款不具備的合同,可以採取合同解釋規則來填補漏洞,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使之有效。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僅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是合同存在的證據,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如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對於合同形式所設定的法律規範屬於倡導性規範,該規範僅是當事人行為規範,不是法官裁判規範,當事人是否採取書面形式,僅會關涉合同當事人私人利益,國家沒有必要進行干預,違反倡導性規定並不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對於特定合同關係所作出的書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證據功能和督促當事人謹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強制性規範條款均為關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設定,不容當事人變更,違反此合同當然無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3、超越經營範圍。我國針對特定行業設定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範,如採礦許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等,就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範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係,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合同主體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如毒品、槍支)等嚴重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對違反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合同,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4、違反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鼓勵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實施以後,確認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除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確認合同無效。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在未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適用,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可見,對規章在合同效力確認中的地位並未絕對否定,仍考慮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適用的餘地。

 四、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有效

1、合同的成立、有效與生效。合同生效,首先要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其次,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效),另外所附條件、期限成就(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兩者也存在原則區別: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審批或約定的條件成就等;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沒有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區別的,“合同生效”與“合同未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合同未生效不等於合同無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於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條件尚未生效。生效與有效側重點不一樣:有效與否側重於對合同定性,是對處於某一狀態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評價;而合同生效與否,則側重於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亦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訂約各方產生約束力的時間。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問題,因這直接影響到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認定及實體責任的確定。不能將未生效的、未成立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因為法律後果不一樣。實際上一些未生效的合同卻是有效的,對一些未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補救使之成立生效,達到交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