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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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所謂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係的主體,即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的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此種變更,通常稱之為合同的轉讓。合同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通常所講的合同變更,指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

合同內容變更應當注意以下點:

(1)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當然,這並非意味著合同的變更只能由約定產生。事實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誤解)之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權利。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係的區域性變化,也就是說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做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全部變更,則實際上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

(3)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上,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而變更之外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