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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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歡迎閱讀。,歡迎閱讀。

合同法違約條款

合同法違約條款【1】

違反合同,並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違約條款【2】

民事合同,根據《合同法》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下,合同是市場主體進行經濟往來的重要媒介,小到買賣、運輸,大到融資租賃和建設工程施工,都有民事合同的身影。合同已經作用已經被市場充分認可,合同貫穿著經濟交往的全過程,起著指導雙方履行義務、明確雙方責任、解決雙方潛在和現實爭端的作用。

合同能有如此功能,得益於合同條款的設計,特別雙方權利與義務和違約責任條款的設計,而實踐中人們在合同談判時往往將重心放在雙方權利義務的設計上,對違約責任卻約定得不夠詳細和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合同解決雙方爭端的功能大打折扣。筆者認為一份成功的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必須明確,明確的違約責任能夠督促雙方積極、善意地履行合同,減少雙方的爭議,維護交易的和諧。

一、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必須明確的必要性

在實踐的合同運用中,由於訂立合同的交易雙方法律水平、合作關係的親疏程度、對交易的重視程度等因素,我們苛求雙方訂立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是不現實的,很多時候都是簡單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草率地簽署合同便開始履行,而往往忽視了違約責任的設計,等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違約時,查詢合同相關約定,才發現合同中針對對方違約根本沒有約定相應的對策或反制措施,有的合同中只有簡單一句“一方違約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不明確,根據合同法可以有多種理解,可見這樣空洞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是很難解決問題的。所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二、違約責任的種類及選擇

《合同法》用整整一章的內容規定了違約責任,可見違約責任內容之複雜。我們對其中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加以歸納,明文規定的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修理、更換、重做、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合同是自由意志的體現,只要不違法,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其他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這麼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中,我們如何選擇?

筆者認為,違約責任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之一,也是《合同法》重點規定的內容;合同是交易的體現,《合同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勵交易,那麼違約責任的設計也應該體現鼓勵交易這一主旨。但鼓勵交易不等於條款越簡單越好,簡單的條款往往不明確,不明確就容易發生爭議,而爭議正是交易的障礙;同樣的,太繁瑣的條款也不好,談判耗時耗力,也容易在交易雙方之間產生不信任,與鼓勵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馳。所以,我們必須走一條折中的道路,在眾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中找到最理想的方式,這一方式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約定簡單、明確;第二:對雙方都公平合理;第三:方便適用,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說到這裡,我們不難發現在《合同法》明文規定的眾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中,“支付違約金”最符合我們的要求。

三、以違約金作為合同違約責任的優點

《合同法》114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同時規定了在約定違約金過分低於或高於實際損失時的增減規則,同時明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解釋二》29條第二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約定不超過造成損失30%的,法律認可。這樣一來,違約金就同時具有了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這是《合同法》推薦給我們的最好選擇。

1、違約金約定簡單方便,適用廣泛

就條款的設計而言,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相對簡單明確,由於是金錢給付,適用於各類合同;同時違約金用數字表示,一目瞭然,一般不會出現爭議。從另一方面看,當事人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經濟利益,金錢就是經濟利益物化的形式之一,雖然合同約定違約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但不可否認的是,違約金也是經濟利益的一種形式,而且它還獨立於雙方合同履行之外,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所以以支付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容易讓交易雙方接受。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性質和標的的不同,在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方法和起算點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一定要簡單科學、可操作性強。比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約定施工方承擔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的方式:“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分項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5%向建設單位承擔支付違約金;同時進行返工,直至質量合格;該違約金由建設單位在支付下一階段工程款時直接抵扣。”這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對方違約時的反制措施,只要查閱合同就一目瞭然。

2、約定違約金對雙方均可約定,公平合理

我們知道,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都可能違約,而雙方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方違約時需支付違約金,數額一般對等,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購房者可以約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也可以約定購房者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這樣對雙方均產生切實的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有利於督促雙方積極、善意地履行合同。

3、支付違約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這可以說是違約金最大的優勢。與賠償損失相比,它簡單明瞭,在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合同約定得更加詳細,如某買賣合同中約定“供貨方延遲交貨的,每延遲一日按照當次貨款的2%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直接由買方在當次貨款中抵扣”,那麼執行起來就更加方便,無需要對方配合,即使最後雙方要同通過訴訟來解決爭端,買方做法也完全合法合理,沒有任何問題。與《合同法》中另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損失相比,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要小得多,守約方只需證明對方違約即可,只要要求對方支付的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不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法庭都會支援;而要適用賠償損失,除了要證明對方違約,還需證明己方的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恰恰不容易證明。實踐中很多守約方確實因為對方違約而遭受了實際損失,但在法庭上因為舉證不能或證據的證明力不足,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庭支援,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援。

由此可見,如果以支付適當違約金的方式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雙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就不得不考慮違約的風險,這有利於確保合同順利地履行。同時,也保證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守約方不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其訴訟請求能夠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援,提高勝訴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