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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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總承包合同範本,歡迎參考。

總承包合同

總承包合同【一】

甲方:

乙方:

鑑於:

1、*****為本專案的代理業主。

2、根據******,本工程由專案業主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3、***、***自願組成聯合體(聯合協議見附件1),共同構成本合同乙方。***是聯合體的主辦單位。本聯合體經市建委同意,按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實施***工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 義

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用語以下列定義為準:

1.1 本工程:指***工程

1.2本合同工程範圍:指***工程設計檔案主線***里程範圍內及連線線E、 F里程範圍內的土石方、主線高架橋及支線橋、路基、路面、人行道、雨汙水、綠化、照明、標誌標線、施工便道及綜合管網遷建,具體內容以經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所確定的內容及對應的設計檔案為準。

1.3施工圖設計:指有權機關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1.4 EPC式:EPC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縮寫,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設計-採購-施工;雙方認可的EPC模式是指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一體承擔工程專案的設計、

採購、施工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的總承包方式。

1.5總合同價:指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確定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費用總額。

1.6“元”:指人民幣單位“元”。

1.7基準日:指合同中用於確定具體時間界點的日期。

1.7.1通車基準日:指本專案主體工程初通之日。

1.7.2全面驗收備案基準日:指本專案全面驗收備案完畢取得備案證書之日。

1.7.3工程檔案移交基準日:指本專案全部的工程檔案移交完畢之日。

1.8市政府:指重慶市人民政府。

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無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等自然災害或戰爭及一切非人力可預測或者控制的事件。

1.10工程缺陷責任期:指乙方應當對甲方承擔的本專案質量免費保修期限。

1.11 通用條款: 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條款。

第二條 工程實施

2.1工程實施方式

本工程採用本合同約定的EPC模式實施:即由甲方委託乙方對本工程進行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並籌集扣除本專案建設期內政府承諾到位外的建設資金。

2.2甲方承諾:甲方對乙方依據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總合同價款及合同所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的義務是不可撤銷的。

2.3工作內容的劃分

2.3.1乙方的工作內容具體包括:

工程範圍內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勘測

工作。

工程範圍內已審批的施工圖範圍內的工程建築安裝工作。 a. 路基土石方

b. 車行道及人行道系統

c. 支擋

d. 綠化 e. 主線高架橋及引道

r. 排水(雨、汙水系統)

g. 功能性照明

h 景觀照明

i. 標誌標線

j. 施工便道及與周邊道路的接順

工程範圍內的綜合管網遷建、工程前三通一平、特殊檢測、城市佔道及交通組織工作。

由乙方籌集工程建設期政府承諾到位資金外的***萬元(大寫:***萬元)建設資金。

2.3.2甲方負責完成除上述~條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餘工作,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可研編制、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的審查、環境評估及驗收、地災評估、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影響評價、通航論證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評審、徵地拆遷還建、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及招標、工程質量監督、工程保險、工程相關手續的辦理、竣工測量、決算審查、按計劃落實建設期內政府承諾到位的建設資金等工作。

2.4建設工期:

2.4.1 本工程開工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竣工通車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建設工期為XXX個月。(如因XXXX政府拆遷無法按期完成造成完工通車時間更改,由甲方就更改後的完工通車時間上報專案業主審批後確定)。

2.4.2 開工及延期開工,按通用條款第三條第11項執行。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推遲開工日期。甲方賠償乙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2.4.3暫停施工,按通用條款第三條第12項執行。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乙方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4.4工期延誤,按通用條款第三條第13項執行。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甲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

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乙方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三條 總合同價

3.1結合XXXXXX高架段工程建設備忘錄(見附件3)的內容,按批准的方案,總合同價以***人民幣(***萬元)包乾使用,劃分如下:

3.1.1建築安裝工程費:約***萬元

3.1.2二類費用: 約***萬元

3.1.3 建設期預備費: *** 萬元

3.1.4建設期貸款利息: *** 萬元

總合同價具體組成詳見附表一,該附表所列內容為合同包乾價所包含的內容。本工程範圍內的工作實行總價包乾,節約不退,超支不補。

3.1.4合同包乾價款中不含滑坡專項整治累計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不含徵地、拆遷和建設管理代理費。

3.1.5二類費用中需由甲方進行支付的專案,詳見附表二(該附表所列內容為合同包乾價所包含的內容)。

3.2 若乙方設計過失導致工程費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擔增加費用;若乙方在審批範圍內對工程優化設計降低工程造價,乙方享受優化節約額。

3.3總包乾費用,除非建設標準提高或降低、建設規模擴大或減少及不可抗力事件,價格均不予調整;反之,當建設標準提高或降低、建設規模擴大或減少及不可抗力事件等情況發生時,及時上報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上報資料後10日內,給予稽核確認,雙方就相關事宜協商有關價款調整事項。

3.4包乾範圍以外增加費用的計算原則:按(99)《XXXX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及現行相關檔案計算,其中人工及材料價格按實施時的當期

《重慶工程造價資訊》價格計算,若施工期間所需材料在《重慶工程造價資訊》缺項的材料由乙方申報,自乙方申報之日起10日內應給予答覆,否則視為認可,甲方核質核價後作為結算依據,按增加的總價下浮5%。

3.5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設受影響並導致費用增加, 增加的費用不包含在合同包乾總價中,發生時,按實結算。

3.6 甲方負責工作部分費用實際發生時的金額,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3.7 回購期利息另行按銀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季度計(質保期間質保金不計息)。

第四條 支付及結算

4.1 總合同價款的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4.1.1在正式開工後1月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甲方應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散裝水泥保證金由乙方墊付;

4.1.2在2007年9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

4.1.3工程竣工通車1年後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

4.1.4工程竣工通車2年後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餘的***萬元合同包乾價款。

4.1.5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90日內完成工程結算工作。本工程竣工審計辦理完畢後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範圍外增加費用。

第五條 工程前期工作

5.1本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立項、可研、規劃、勘測、設計、三通一平、徵地拆遷等。

5.2前期工作中,勘測、設計、三通一平工作由乙方負責,其餘工作由甲方負責。

5.3如果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在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範圍內的工程變化,由乙方會同相關部門解決處理並報甲方審查備案;如果發生在施

工圖設計範圍外的工程變化,乙方應報甲方會同有關部門審定,並按本合同第3.4條相關約定及有關規定處理。

5.4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工作:屆時雙方協商,以書面通知或協議為準。

第六條 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6.1 甲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6.1.1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6.1.2 履行專案法人的責任;

6.1.3有權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工程內容進行結(決)算審查。

6.1.4有權監督乙方按進度計劃完成設計、採購、施工、綜合管網遷建等工作;

6.1.5有權按工程進度要求檢查、監督本工程進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質量,抽查本工程監理部門的有關資料;

6.1.6負責協調工程範圍內徵地拆遷(含所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建設用地)工作,以保證及時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6.1.7負責辦理相關建設許可手續。

6.1.8按EPC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EPC合同款項;

6.1.9根據相關合同約定,向本工程相關單位支付合同款;

6.1.10完成第2.3條工作內容劃分中的工作內容。

6.1.11監督並協助乙方按進度完成專案建設工作;

6.1.12 配合並接受審查單位對該專案的審查工作;

6.1.13審定工程建設組織大綱,並監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設進度計劃實施;

6.1.14負責本工程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6.1.15負責施工階段涉及費用變化專案的審批工作;

6.1.16委派專案管理人員處理相關事項。

6.2 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6.2.1組織實施本工程有關工程專案(經其認定乙方不具備施工

資質或業績的專案,如交通工程、照明等特殊專業)相關單位的選擇工作,選擇合格單位報甲方審批。

6.2.2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規範、標準、法律、法規等完成工程設計、採購、施工、綜合管網遷建等工作,確保質量和工期,配合甲方工程驗收及移交工作;

6.2.3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6.2.4保證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7.1工程質量

7.1.1乙方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設計、材料檢驗及建設安裝等質量,均應符合現行的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標準、規範及設計規定的質量標準。

7.1.2對工程質量的'爭議,由雙方共同選定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和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2 乙方必須嚴格按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組織施工。

7.3 甲方應指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按通用條款第四條第17項執行,竣工驗收按通用條款第九條第32項執行。

7.4 工程竣工後,由乙方發出竣工驗收申請書和相關竣工資料提交給甲方,甲方應書面簽收予以確認。從簽收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組織並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否則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工程移交

8.1移交範圍和內容

8.1.1乙方必須在20XXX年X月XX日之前將已竣工工的工程投入通車使用,同時將驗收合格的單項工程移交給甲方指定的管護單位;

8.1.2 雙方應在通車基準日起30天內完成整個工程的全面驗收備案工作,同時移交整個工程專案。

8.1.3 乙方應在工程驗收備案30日內將三套竣工驗收資料移交

甲方;雙方應在竣工驗收完成後90日內,完成工程結算工作,竣工結算審查完成後30日內完成工程結算資料的移交工作。

8.1.4 本工程由甲方組織竣工驗收。

8.2移交程式:雙方應在工程移交前90日舉行會議,並就本工程詳細的移交程式達成一致意見。

8.3移交的效力:自工程檔案移交基準日起,雙方除繼續履行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權利義務及缺陷責任期義務外,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終止。

8.4工程移交後,因運營、管養不當所發生的責任應當由接管單位承擔。

8.5工程質量及保修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按建安投資的5%提取工程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一年)

8.6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導致移交滯後,需修訂或更改本工程建設計劃時,雙方應協商解決方案。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獎勵

1、工期獎

本專案質量、安全達到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且實際通車日期比本合同約定的通車基準日提前的,經報專案業主同意後,對乙方另行予以獎勵。

2、質量獎

本專案完工後獲得“市政金盃獎”或“巴渝杯”獎,經報專案業主同意後,對乙方另行予以獎勵。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變更與解除

10.1一方將其在本合同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應獲得另一方書面同意。

10.2若在本合同執行期間適用於本工程的法律、法規發生了對一方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一方要求變更相關的合同條款的,另一方

應採取相應措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10.3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0.3.1當事人一方違約不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30日內仍未履行的;

10.3.2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工程連續停工超過60日的; 10.3.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到位和支付建設資金及相關款項; 10.3.4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本工程的形象及實際進度嚴重滯後,經評估機構按法定的評估程式評估,無法在規定工期之前交付通車使用的。

10.4 合同解除後的處理方式

10.4.1 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貸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0.4.2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4日內書面通知對方,明確說明不可抗力影響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履行的各項義務。發出通知後,該方可在不可抗力妨礙其履行義務期間,全部免於或部分免於履行該義務。不管本條的其他如何規定,不可抗力的規定不能免除任一方根據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義務。

11.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雙方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誤或損失減少到最小。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乙方違約

12.1.1 乙方發生下列情況視作違約: (1)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的移交日期較確定移交範圍和內容的基準日推遲;

(2)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2.1.2 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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