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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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借款合同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範本,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

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1)

合同編號: 中國銀行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即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貸款人(即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郵政編碼:

特別提示:

甲方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尤其是用黑體字表明的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乙方徵詢,乙方將進行解釋。甲方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為甲方已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甲方發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 寫) 元,(小寫) 元 。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息 ‰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即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進行公告。若甲方提前還貸,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確認後即不可撤銷,此時,甲方應支付的利息=本金×合同約定利率/30×實際借款天數,同時,乙方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計收損失補償金。

第四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個人存單質押貸款用於 。

第五條 用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乙方以轉帳形式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帳戶內,帳號: 。 質押條款

第六條 貸款擔保

甲方自願以其本人有權處分的儲蓄定期存單(即本合同所附《質押財產清單》列示權利憑證)為本合同項下債務設定質押擔保,質押存單共 張,總面值為;(大寫):;(小寫): 。質押存單具體情況詳見後附質押財產清單。

第七條 質押權利憑證交付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質押權利憑證交付乙方佔有。甲方拒絕或拖延交付質押權利憑證致使質押不能生效的,構成締約過失,甲方應對乙方承擔質押擔保範圍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

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以及根據甲乙雙方約定應由甲方承擔的其他款項。

第九條 質押期限

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債務償清完畢止。

第十條 質押權利憑證的處分

質押期間,甲方若需轉讓、兌現、再質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憑證,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且由上述處分行為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上述處分行為。

第十一條 因甲方發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憑證以實現質權(如為憑密碼支取的存單,乙方有權取消存單密碼)、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權利憑證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清償乙方所欠甲方貸款利息;

2、清償乙方所欠甲方本金;

3、清償乙方所欠甲方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

4、清償乙方所欠甲方本合同項下其他債務。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質押條款”的效力,出質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l.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做它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 甲方以憑預留印鑑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品時,應向乙方提供預留印鑑(即在存單上加蓋預留印鑑章);

6.甲方在未償清本合同項下債務前,不得掛失、支取被質押的存單。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3. 若甲方不按合同履行還款責任,乙方有權僅需通知即可按還本付息計劃(從)將甲方在乙方處開立的其他帳戶內的資金與債權相抵銷。帳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抵銷當天人民銀行對外公佈的匯率折算。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匯率變化導致質押存單面值低於貸款餘額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質押金額。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若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若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

(二)在合同有效期間,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構成違約行為:

1.甲方未能或拒絕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2.由於匯率變化導致質押存單面值低於貸款餘額時,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補足質押金額;

3.甲方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義務;

4.甲方轉讓押品執管收據及掛失質押的權利憑證;

5.甲方對其它債務有違約行為,影響乙方收回貸款本息;

6、甲方挪用借款的;

7、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貸款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情形。

(三)甲方在貸款期間發生上述違約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措施或全部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增加質押品,以補足質押金額;

3.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4.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6.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分質押財產;

7.根據本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請求司法救濟。

(四)甲方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處置質物以收回貸款本息:

1.甲方死亡或宣告失蹤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

2.甲方破產、受刑事拘留、監禁,以至影響債務清償的;

3.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監護人履行合同義務;

第十六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它有關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一)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 項所列人民法院起訴。

1、 被告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

3、 。

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涉及以中國銀行存單作為質押憑證的貸款,根據與中國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條列擔連帶責任保證。

2、

3、

4、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附件:

  質押財產清單

  序號 出質人姓名 存款機構 存單帳號 幣別 存款金額 存入日—到期日 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出質人:(簽字、蓋章)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質押財產清單》為《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編號: )之附件。

 

個人存單質押借款合同(2)

合同編號:

質 權 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 質 人:

合同簽訂地:

2008年2月版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並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型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字僅為示範文字,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諮詢。

出質人為質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出質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出質人為提供質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及質物共有人。

二、質權人為主合同中的債權人。

三、質物為出質人提供給質權人、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

四、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質押擔保,出質人又稱擔保人。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主合同

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二、主債務實際期限與前款約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第四條 質物

一、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三。質押存續期間,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孳息以及質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等。

二、在質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質物價值總額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借款本息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恢復質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五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質物處臵費、電訊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質押期間

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第七條 質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合同項下質物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在質押登記手續辦妥後,有關登記檔案應由質權人保管。

質押登記情況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二、出質人在質押登記期滿後,必須積極協助質權人辦妥續質押登記手續。

三、質物所生孳息依法應當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負責辦理質物所生孳息的出質登記手續。

第八條 質押財產及相關憑證的交付

一、出質人應將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及有關權利憑證及時交由質權人佔管。

二、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孳息和質物管理費用。

三、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和維護好質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質物的安全、完整。

四、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也不能以掛失或通過公示催告程式等方法主張權利憑證無效。

五、出質人或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清償其全部債務後,質權人應將保管的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退還給出質人。

第九條 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質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登記費、公證費及質物的保管、估價、處分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支付或承擔。

第十條 質權的實現

一、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質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訴訟程式或仲裁等法律程式有權直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在優先支付質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借款本息。

(一)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債務(包括因債務人、出質人違約而由質權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本息);

(二)因市場變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質物價值減少的;

(三)債務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質權人宣佈提前收回擔保債務;

(四)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依法、依質物性質或依約定應提前實現質物項下權利的;

(五)其他質權人依法有權處分質物的情形。

二、如質物權利先於債務履行期實現,則質權人有權先行實現質物權利,並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償擔保債務。

三、出質人為兩人(含)以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處臵任意或各個出質人提供的質物。

第十一條 出質人宣告與承諾

一、質物為相關所有人共有的,則以其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中籤署的出質人已包括所有的質物共有人(含質物的法定所有人)。因質物權利存在爭議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出質人承擔。

二、除了本合同設立的質押或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其他擔保外,在質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債務負擔,也不存在任何產權和使用權或處臵權方面的爭議、糾紛。

三、出質人對於質物的權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備任何不適宜於質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對質物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物處分提出異議,或質物因具有未為質權人所明確瞭解、接受的瑕疵,致使質權人未能完全獲得質物價值取得質權,則一切後果和責任由出質人承擔。

四、如出質人為法人的,則:

(一)出質人是依法註冊且在借款期限內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有權簽署並執行本合同。出質人有合法資格將依法可供質押的質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質押。

(二)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之質押已分別得到其董事會或相應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適用於出質人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規定。出質人若有違反其公司內部的任何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出質人負責,與質權人無關。

五、出質人保證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六、出質人以質物履行了擔保責任後,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後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出質人的追償和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質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質權人的債務。

七、如果債務人與出質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八、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則出質人對質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任何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質權人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

九、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擔保方式),出質人均應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十、質權人轉讓債權的,質權人無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一併轉讓給其他方。質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質人。由於質權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質押登記的,出質人應予配合。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十一、出質人與第三人就質物發生任何糾紛時,出質人保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質權人。

十二、如本合同中質物的兌現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將其兌現,並以所得價款用以提前清償債務。

第十二條 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

一、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係的影響,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質人擔保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任何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均不影響出質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

三、質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債務人責任的,無須徵得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四、質押期間,出質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在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上設立的質押權繼續有效,出質人的繼承人或繼受者無權就此提出抗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一)違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宣告與承諾;

(二)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質物毀損、滅失或無效;

(三)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二、違約發生後,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違約;

(二)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依法處分質物用於清償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

(三)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約定條款五);

(四)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三、本合同有效期間,因出質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質物價值減少,質權人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依法處分質物用於清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絡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絡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絡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按變更後的通訊地址)傳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後5個銀行工作日;

2、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3、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四、出質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質權人的,質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傳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五條 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七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三、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出質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成就後生效:

(一)立約雙方已簽字或蓋章;

(二)質權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公證手續已依法辦理完畢。

二、本合同自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清償之日起終止。本合同終止後,質權人應將其儲存的質物及有關權利證書交還出質人。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質權人給予債務人、出質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質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四、質權人有權對出質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於建設個人徵信工作的需要,出質人應允許質權人將有關本合同的資訊和其他有關資訊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徵信系統報送信用資訊,並允許相關資訊被合法查詢。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如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自願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若債務人違約,則出質人及質物共有人均願意放棄訴權、抗辯權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七條 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說明

(一)質權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傳真:

(二)出質人:

1、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身份證件型別: 證件號碼:

2、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身份證件型別: 證件號碼:

3、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身份證件型別: 證件號碼:

二、主合同

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編號 的《 借款合同》,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幣種) (大寫)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至 止。

三、出質人自願提供自己所擁有的並經質權人認可的 (質物名稱)設定質押,質物詳細情況見所附質物清單(附件)。

四、質權與主債務同時存在,主債務清償完畢後,質權才消滅。如質押登記部門要求,質押期限可登記為自 至 止 ,如質押期限屆滿,債務人未清償主債務,則:

(一)質權人依法享有的質權不變;

(二)出質人應與質權人辦妥續質押登記手續。

五、出質人違約的,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的違約金。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或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壹式 份,質權人、出質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補充條款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合同編號: 《個人借款質押合同》項下:

  質 物 清 單

  出質人(簽章): 質權人(公章):

  銀行經辦人員(簽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