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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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合同之一。買賣合同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簽訂。

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

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

買賣合同應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實,合同當事人一定要有簽約的許可權。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如果當事人是提供的是虛假資訊,法院一旦無法送達,則可能有被駁回的法律風險。另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簦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

2、交易標的要具體。如果交易標的是特定物,則要寫明標的物的詳細特徵,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等;如是不動產,則要標明四至、面積、或門牌號等。

3、交易數量要明確,多或少的情況如何處理。在買賣合同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不是很明確,從而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歧義,比如說用“一車”、“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將標的物超出約定數量或少於約定數量的情況作一明確處理約定。

4、質量要有標準。合同簽訂時雙方一定要對標的物質量作出約定,能樣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對於種類物也要有級別或時限等標準。

5、價款或報酬要明確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有的買賣合同只約定付款或報酬的金額,沒有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作出約定,從而支付方為無限期不支付或無法支付找到藉口。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在何時支付,合同中應作明確約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地點與方式一樣也要將其明確化,具體化。

7、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籠統,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違約責任應根據違約方具體的違約情況約定相應違約責任。如“姓名不實”應支付違約金多少元;質量不合約定應如何處理等等。

8、爭議解決方式要約定。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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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風險防範的幾點建議

對於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採取防範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資訊。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託律師作盡職調查。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如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於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瞭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或採用自己一方提供的範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儘量參照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儘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佈有標準的合同範本可以進行參照。如與外地企業簽訂的合同,使用傳真方式簽訂後,應儘量用特快專遞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買受人收貨時應儘量要求其在送貨單上蓋章。

為防止買受人在出賣人送貨時,讓工人簽名,不承認工人簽名的作法,出賣人對於合同交貨部分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約定:“出賣人收貨時,須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蓋收貨專用章,或由於下列人員之一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各人預留簽名如下:[ ].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同時仍應當注意,買受人收貨的工人簽名時,出賣人送貨人員應在場,認清其相貌,並看清他/她親筆簽名,如屬收貨專用章,也應將該章預留在本合同上。當然最好的確認收到貨的方式還是由買受人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6.對惡意履行的防範。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儘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7、簽訂還款協議注意事項: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迴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8.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9、他人發給你的訂單,如果訂單上有不合理條款,在雙方沒有事先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你又按訂單交貨了,則你必須受訂單的約束,因為你交貨的行為就表示承諾,他發訂單的行為表示要約,他的訂單在沒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訂單內容在合同內容以外,仍受訂單約束。所以收到訂單,必須全面檢查一遍,發現不合理條款,必須立即回覆,在對方修改訂單後再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