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大家聽說過贈與合同嗎?你對它是否瞭解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瞭如何認識贈與合同,歡迎閱讀參考!
如何認識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同的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予合同的基本特徵
(1)贈與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如果僅有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予贈人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2)贈與是無償的合同。贈與不以對價為基礎。但《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但附這種義務與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為代價的。
(3)贈與合同生效是有條件的。
1)贈與合同採用口頭形式的,自財產交付時生效;
2)贈與人採用書面形式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人願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生效;
3)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對贈與合同的生效,各國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規定,即:贈與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才能有效成立,無須交付贈與物。但在動產贈與中,須立有字據。除了即時給付者外,在未給付之前,贈與人還可撤銷贈與。在不動產贈與中,有的國家規定須登記才能轉移財產所有權,贈與合同才能成立。我國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陸法系有的國家還規定:贈與人可因受贈人忘恩、本人經濟窮困、贈與後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銷贈與。
贈予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