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購買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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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購買合同書

基金託管行:

目 錄 一、基金購買份額確認及相關風險承責總則 二、基金當事人及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五、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七、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九、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購買份額確認及相關風險承責總則

(1)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認購乙方發起設立的基金____份,基金每壹份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投資者 ⅹ ⅹ ⅹ 身份證編號 ⅹ ⅹ ⅹⅹ ⅹ ⅹ ⅹ ⅹ ⅹⅹ ⅹ ⅹ ⅹ ⅹⅹ ⅹ ⅹⅹ ⅹ 於 ⅹ ⅹ ⅹⅹ 年 ⅹ ⅹ 月 ⅹ ⅹ日向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立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城道支行的公司唯一資金賬戶 310066331018010015689 匯款 ,入帳資金為ⅹ ⅹ ⅹⅹ(大寫)元整,該筆款項用且僅用於購買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已由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妥。有效確認購買合同編號為第ⅹⅹ ⅹ號,當日該基金交易價格(基金淨值)為 ⅹⅹⅹⅹ 元,此次申購費費率為 ⅹⅹ%,有效確認購買份額為 ⅹⅹⅹⅹ(大寫)份整。

(2)投資者現住址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聯絡方式(固定電話):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機: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3)本基金投資者承諾該筆投資資金為正當來源,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如有不實,資金來源不正當引起的一切風險均由投資者本人承擔。

(4)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潤來源為基金盈利後淨利部分30%比例的投資報酬,若且唯若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募集到的客戶資金盈利後才可提取相應報酬(提成物件為基金淨值價格高於1元部分)。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利潤分成比為三比七,基金未盈利狀況下,基金管理人無權提取任何管理報酬或投資報酬。

(5)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投資物件為中國大陸地區A股市場股票,不進行中國大陸以外境外投資市場投資,若且唯若中國A股進入熊市市況時,才允許公司資金僅為保值目的進入股指期貨市場,且期貨資金建倉比例上限為公司賬戶總資金的2%比例,投資目的僅為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不得以追逐投機利潤為投資目的。

(6)投資者投資的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為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自行承擔一切市場投資風險,,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僅作為受託人勤勉盡責進行基金運作管理,對基金投資人不承諾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

(7)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運作週期,僅允許年底一次基金分紅、提取公司賬戶資金行為。其他時間投資者不允許贖回或退出,投資者進行本次投資行為,簽署本基金購買確認合同視同遵循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該條基金封閉、贖回規定條款。投資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在基金封閉期間要求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資金,否則視為違約行為,應向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強行贖回時投資者總投資基金淨值的10%金額作為違約賠償。

(8)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城道支行開立的唯一資金賬戶由六枚印章持有人監管,公司法人代表譚小鳳掌握公司法人章,公司財務總監何北湘掌握公司財務章。銀行資金賬戶預留印鑑為公司法人章、公司財務章、最新客戶和次新客戶私人章、投入資金最大和第二大客戶私人章。即公司銀行賬戶資金由該六枚銀行預留的銀行印鑑持有人負責監管,並對公司該唯一銀行賬戶資金安全向全體股東和全體客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譚小鳳和財務總監何北湘以及其他公司資金賬戶資金安全監管人(取得資金監管權的其他投資者)對公司資金賬戶資金安全負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資金安全出現問題時,投資者除向公安機關報案全國通緝外, 還同時享有對公司資金賬戶安全相關責任人的資金無限追償權利,即可以永久性地向資金安全責任人無限追償。

(10)公司資金賬戶資金安全監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監管人公司法人代表譚小鳳和財務總監何北湘外,其他取得資金監管權的投資者可能會隨著公司發展而有所變更。公司實際資金

賬戶資金安全監管人以公司網站資訊披露為準,上海高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有義務及時披露公司資金賬戶資金安全監管人相關個人資料,投資者也有權利和義務及時獲得該資料資訊。

(11)單獨關聯基金持有人利益議案表決時,基金持有人大會通過具有比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更高的法律效力;單獨關聯股東利益議案表決時,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比基金持有人大會通過具有更高的律效力;同時關聯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股東利益議案表決時,原則上必須基金持有人大會和股東大會同時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基金持有人大會和股東大會同時通過的議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基金當事人及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合理合規、勤勉盡責運作基金;

(2)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質押、凍結、解凍、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5)收取基金管理利潤所得30%比例投資回報,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6)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收取基金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7)自行擔任本基金的註冊登記人,或選擇、更換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行,如認為基金託管行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護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9)選擇、更換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的上市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提議並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在基金託管行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行;

(16)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7)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8)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合理合規、勤勉盡責運作基金;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8)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行的監督;

(1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登出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檔案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1)嚴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一般情況下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如有對上市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意向應提前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和基金持有人提交預案,在獲得公司股東大會和基金持有人大會一致通過後方可進行收購、兼併等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行為;

(16)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儲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檔案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影印件;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行;

(21)因違反本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託管行違反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包括因基金託管行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行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25)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7)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行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託管行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提議並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行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按有關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祕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0)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資產淨值或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檔案的規定;

(12)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檔案的規定;

(13)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檔案的規定;

(14)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15)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

(16)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行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7)按有關規定,儲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8)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9)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0)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