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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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1

貸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5.利率為月息_________‰;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

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貸款人(簽章):_________ 借款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2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萬元整(小寫)1000.00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迴圈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帳戶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帳戶: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____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戶。出借人的賬戶名、賬號或卡號、開戶行如下: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字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3)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貨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和《借款合同條例》及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借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簽訂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_________%計算,並在還款時一併償清,若發生逾期不還,將按_________%計算相應罰息。

第二條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天,借款方應保證按期償還借款。如確需延期償還,應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內向貸款方提出書面申請,由貸款方稽核是否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條 借款方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作為質押,以確保本合同的履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條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貨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

___________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4

鑑於甲方向乙方借款,用於經營活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各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以茲遵守。

一. 借款金額:最高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單筆或多筆累加不超過最高借款金額。

二. 借款期限:約定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乙方將借款劃出之日起計算。

三. 貸款利息、費用:以每 日按實際佔用金額及實際佔用工作日日數計算,多筆借款累計使用天數不足五天按五天計收。

四.歸還本息:於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 特別宣告:

1、鑑於甲方聲稱本次借款用於短期、臨時性的資金週轉,並再三保證準時足額償還,在此前提下,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乙方才騰出經營性資金對甲方作支援。

2、甲方明白乙方借款給甲方將導致經營盈利上的減少。如未能準時足額償還,不管乙方由此導致損失的多少,甲方特別保證除支付上述利息以外,自願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懲罰性違約金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乙方決定通過其他途徑採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差旅費等,或依法處臵擔保物而發生的任何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七.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關費用,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負無限連帶責任。無論以下擔儲存在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乙方得以不分順序地選擇向部分或全部擔保人追償,以保證實現債權:

1,由提供 擔保;擔保期間為兩年。

2,由 提供 擔保;擔保期間為兩年。

八. 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享有與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有關本借款合同的爭議,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院裁決。如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借款人和擔保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十一.本合同記載的地址為所有通知、檔案、資料的送達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合同其他方,並得到對方的確認後,變更事項方才生效。否則仍以上述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一經正常投遞即視為送達。

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完畢且借款劃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託xx市萬江互利投資策劃服務部代為支付上述借款,劃入甲方指定的如下帳戶:戶名:,帳號: ,開戶行: 。

注: 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定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在自願基礎上籤署本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擔保人:(簽章)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5

編號:新農信高借字[]第 號

借款人:電話: 傳真:

貸款人:新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電話: 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限額

1、貸款人同意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上述期間僅指貸款發放時間,不包括貸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迴圈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帳戶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帳戶: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三條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浮 %;每筆借款的執行利率及利率浮動比例以每筆借款憑證所記載的為準。

2、借款發放前,基準利率調整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的,適用新的基準

利率並按上述第1款的約定重新確定借款利率;借款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A、利率實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內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後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曆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曆年度內最後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第1款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該種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也無須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實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內分段計息。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季首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後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曆季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曆季度內最後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第1款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該種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也無須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實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內分段計息。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月首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後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曆月份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曆月份內最後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第1款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該種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也無須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內不調整(即實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佈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除貸款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滿足下列全部前提條件,貸款人才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人在未全部滿足下列提款條件下的放款,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1、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賬戶。

2、借款人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貸款人的具體要求,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准、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3、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並持續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經生效、並且借款人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5、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檔案資料,並經貸款人審查合格;

6、雙方約定的其他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五條 還款

1、還款原則: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任何還款,均按先還息後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2、借款人與貸款人可以約定以下方式還本付息,具體每一筆借款的還本付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在借款憑證中約定:

(1)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借款人於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3)分期還款。借款人按《分期還款計劃書》所載的分期還款計劃償還借款本息。

4、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並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結息日及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系統的經確認為還款賬戶的賬戶中扣收相應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此授權行為不再另行簽發授權書。如還款賬戶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賬戶,則該第三人應簽發授權書,授權貸款人從該賬戶中扣收借款人應還款項。

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還款賬戶及借款人在貸款人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系統內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應還的借款本息、違約金等任何款項。

第六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還清拖欠款項的前提下方可提前還本。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貸款人按照提前還款時

本合同執行的貸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3、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按下列第(1)種方式收提前還款違約金:

(1)貸款實際發放後6個月內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提前歸還金額× 3 %;貸款實際發放滿 6 個月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提前歸還金額× 1.5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展期時,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1、貸款人必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最高額抵押擔保、最高額質押擔保或其他擔保方式中的一項或數項。

2、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及擔保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中擔保條款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相關擔保合同和檔案的約定:

3、借款人在此確認,貸款人有權自由選擇行使本合同項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擔保合同和檔案中的權利,以實現貸款人的債權,並放棄對貸款人上述選擇的一切抗辯。

第八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家庭資產、財務資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個人資料或企業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及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4、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保證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6

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借款種類為,借款用途為。

第二條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利率℅。

第四條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條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係。

七、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迴圈往復使用。第十三條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一、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三、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份,貸款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7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餘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 │金額(大寫)│ │用途││

├──────┼─┼──┼──────────────────┤

│種類 │ │利率││

├──────┼─┴──┴──────────────────┤

│期限 │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8

尊敬的客戶:為了雛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關注您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對本合同有任何疑問,請向貸款行諮詢。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額度有效期和借款本金額度內向貸款人申請借款,並在貸款人核定的自助迴圈借款額度內按約定的單筆限額和單日可提款次數以自助方式迴圈使用借款額度。自助迴圈借款的單日提款次數僅限一次。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調整單筆提款限額和單日提款次數,屆時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在上述期間內技生的業務,單筆借款期限及最遲到期日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約定額度有效期僅指借款發放時間,經貸款人同意的,期內所有借款的到期日可超出額度有效期。

1.2 借款人在約定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申請用款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信、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物價值、保證人擔保能力、貸款人經營狀況等進行稽核。貸款人審批同意後發放借款的,雙方不再逐

筆簽訂借款合同,亦無需逐筆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但法律法規對擔保設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 借款額度的重新核定、凍結、調整與終止

1.3.1 貸款人有權根據巨集觀經濟情況、市場情況、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使用情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的授信或用信額度以及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擔保條件變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調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額度和額度有效期限。貸款人如需調減借款人尚來使用的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取消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額度,或縮短額度有效期限的,應提前七日向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

1.3.2額度有效期屆滿,尚未使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該借款額度獲得借款,僅可辦理還款。

1.3.3 額度的自動凍結和解凍

借款人在借款額度內侄何一筆借款發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時,貸款人有權將借款人賬戶內所有合約下的自助迴圈借款額度自動凍結。借葳人全部清償逾期本息後,貸款人可視借款人信用狀況解凍自助迴圈借款額度。自動凍結期間,貸款人每日日終自動進行還貸扣收。

l.3.4 人工凍結、調整與終止

借款人簽約借記卡、存摺丟失或密碼被盜時,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辦理額度凍結。

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進行凍結、調減或終止使用:

(1) 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一筆債務合同項下

出現逾期、違約或不良信用記錄;

(2) 借款人的其他迴圈借款額度被凍結、調減或終止;

(3) 借款人違反關於貸款用途的宣告,未按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未按本協議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後檢查及貸款支付核查;

(4) 借款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按約定履行義務;

(5) 擔保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對擔保物做出贈與、轉讓,或其他任何對擔保物權不利的處分;

(6) 借款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涉嫌刑事犯罪,財產被查封或扣押,或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

(7) 發生影響貸款安全或還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14.3所列重大不利情形、人身傷害、重大疾病、經營失敗、失業等。

1.4 本合同項下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執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對應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自助途徑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利率調整按本合同約定規則執行)。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借款憑證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借貸雙方約定適用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指借款執行利率以每筆借款發放日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確定.並執行確定後的

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動利率指借款執行利率以每筆借款發放日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確定,並執行確定後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動利率指借款執行利率以每筆借款發放日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確定,並按第十七條選定的以下一種方式進行調整。貸款人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擔保人。

(1) 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生效當日起調整。

(2) 以第十七條約定的月數(從借款發放之曰起至次月的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為一個月,以此類推:如無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則為次月最後一天)為一個調整週期。在一個調整週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借款執行利率自下一個週期首月的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進行調整,如無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則自該月最後一天起調整。

(3)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月1日起調整。

2.2 利率的浮動幅度

2.2.1 非自助方式下單筆借款執行利率的浮動幅度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逐筆協商確定,雙方商定的單筆借款的利率浮動幅度=(該筆借款借款憑證上記載的借款利率/該筆借款發放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的基準利率-1)×100%。

2.2.2自助方式下單筆借款的執行利率以每筆借款發放日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確

定,浮動比例見17.2的約定。合同履行期問,貸款人可調整本合同約定的自助方式借款的利率浮動幅度,具體浮動幅度以借款人借款時形成的貸款人業務系統記錄為準。

2.3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借款利率或計息管理辦法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擔保人即有權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4 除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調整情形之外,貸款人有權決定在雙方約定的單筆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為本合同項下單筆借款確定相比放款時約定更低的執行利率。貸款人有權根據情況確定或調整該更低的執行利率的執行期間,亦有權調整或取消該更低的執行利率。

2.5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執行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內,如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申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出現連續90天(含)以上或累計180天(含)以上逾期記錄、貸款人有權取消利率下浮,並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執行利率調整為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貸款人依本條對本合同執行利率進行調整時,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擔保人。

第三條 先決條件

3.1 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1) 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臺法有效授權。

(2)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檔案、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9

編號:

甲 方(借款人):證件型別及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住所電話: 工作單位: 單位電話: 手 機:

乙 方(貸款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和用途

第1條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用。

第二章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第3條 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以下簡稱“最高額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僅限用於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

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第三章 擔保

第4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採取如下一項或數項擔保: □ 保證人 □ 抵押人 □ 質押人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質押合同》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5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

第8條 乙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有權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第二章 借款額度的使用

第9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甲方再簽訂相應的具體借款合同(簡稱“具體合同”)。

第10條 甲方使用的借款餘額(即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借款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未使用的借款額度在期限屆滿後自動取銷。

第11條 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借款合同的借款發放日期不得超過最高額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調整最高額借款期限,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後的截止日。每筆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體合同的約定。

第12條 本合同不構成乙方向甲方必然發放貸款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作出調整。乙方僅在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簽訂了具體合同時,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履行放款義務。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籤訂的具體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體合同為準。

第13條 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籤訂具體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14條 甲方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陳述和保證如下: 14.1 甲方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並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證其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14.2 甲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擅自將貸款挪作他用;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與本人或直系親屬的證券投資第三方存管賬戶相關聯;保證不將貸款資金用於購臵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14.3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和具體合同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14.4 甲方保證提供的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證未虛構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物件真實存在;

14.5 如本合同項下借款屬於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或者

甲方履行還款責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證按照乙方要求使該第三方知曉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約定;

14.6 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為購臵房地產時,甲方保證在申請本合同項下借款時甲方的已購房套數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乙方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5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5.1 甲方應按本合同及具體合同的約定支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及歸還貸款本息。

15.2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及其擔保合同項下的登記、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等所有相關費用。

15.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個人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15.4 甲方應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履行具體合同所須的交易檔案、交易憑證及書面報告;

15.5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賬戶、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 15.6 甲方應在個人或家庭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項下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15.8 甲方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15.9 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16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6.1 乙方有權瞭解甲方職業、收支狀況、對外負債、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等情況。

16.2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16.4 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資訊(包括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甲方信用狀況的個

最高額借款合同範本10

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週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於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出臺後,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本文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徵及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於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

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於“最高債許可權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於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它限定了最高債許可權額。“最高債許可權額”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呢?《擔保法》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許可權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採用了“債權餘額”的概念,也就是說“債權餘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許可權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牴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採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約定的條款。所以說,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許可權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

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採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於一種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

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協商確定。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係到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

4、保證責任範圍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專案,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專案。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

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

“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餘額”,決定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範圍的大小,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著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後,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xx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後經多次催要,王某未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於20xx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並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範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後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麼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說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說,以後最多隻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擔保法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麼,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後,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後累計發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麼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餘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於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於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於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說,“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於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餘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週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係,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

(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

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著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後果,同時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

“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餘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法律功能在於確定債權餘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

“決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或採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餘額的確定之日”。債權餘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後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後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餘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餘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後,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並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xx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xx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說,20xx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說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xx年12月31日,即為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xx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

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型別――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後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徵。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徵,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著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儘量縮短髮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餘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並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並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範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