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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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其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合同

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但是,1999年10月1日事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情形為以下五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於此前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其他部門規章。因此,許多人認為,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企業間的借貸合同並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不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雖然在法理上,根據現行合同法,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似乎可以認定為有效,但由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危害性較大,目前在國家尚未就規範拆借等金融行為出臺新的法律規定之前,不宜認定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為有效。而實際上,目前很多法院對於此類的合同也是判決無效,甚至裁定收繳違法所得。因此,建議擬進行企業間借貸的當事人慎重考慮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