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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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為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簡單說,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

為什麼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願意給。

沒有資料就立不了案,怎麼辦?屆時只能委託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如果朋上債務人不是本地人,那還得到外地公安機關去調查,相當的麻煩。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債務人向你借錢的時候,什麼要求都是會答應的。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為什麼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說,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於被告夫妻關係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為什麼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為: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於複利的約定。

什麼是複利? 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於司法解釋對複利的態度不支援,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儘量不要約定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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