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店銷售部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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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銷售部勞動合同書

門店銷售部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勞動保障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甲方註冊登記地址         郵編

生產經營地址          聯絡電話 (人力資源部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個人勞動保障程式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戶口性質

現居住地址          郵編

住所電話           手機號碼

特 別 提 示

1、本合同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勞務派遣勞動者使用《勞動派遣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勞動者使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建築業生產操作類崗位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使用《建築業勞動合同書》。

2、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是指甲方註冊登記證上登記的人員。戶口性質是指非農業戶口或者農業戶口。

3、三種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4、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動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6、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

7、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要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8、當用人單位有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持有一份、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未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 年 /月 / 日起至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止。

實行試用期制度的,其中試用期為 / 個月,從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條 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第三條 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三)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每月或全年銷售計劃完成銷售目標,按照甲方規定定期對商品庫存進行盤點,產生差異由乙方自行補差。

(四)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兼職與甲方同類競爭品牌的銷售工作,不得洩露甲方銷售商品的商業祕密,一經發現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扣除當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他具體工作內容乙方須按照甲方崗位工作責任制度執行。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時間制度。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執行下列A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為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工資執行下列 D 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 / 元。其中,試用期月工資 / 元。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其他形式:基本工資 (試用期 )+提成,提成按公司規定發放。每個月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80%,剩餘20%基本工資做為全年績效考核,在年底根據績效考核一起發放,中途離職人員不發放剩餘的20%績效工資。

(二)甲方於每月 15 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月標準為 / 。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規定應由乙方繳存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