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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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所謂返還財產,是指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應該將該財產返還給對方;如果雙方取得,雙方相互返還。返還財產的範圍,以全部返還為原則。這意味著,對方給付的財產,無論返還時是否存在,原則上返還義務人須按原數或者原價返還。如果原物存在應以原物返還,否則應以種類物返還,不能以種類物返還時,應作價償還;如果原物有損壞,應予以修復後返還,或給付相當的補償;如果對方給付的是金錢,除了返還本金以外,還應按銀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對方給付的是勞務、無形財產或者其他不能返還的利益,則應折算為一定的金錢,予以償還。
  
2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依各自過錯大小相抵後賠償對方損失。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心理狀態,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只要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均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是單方過錯,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對方因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當財產損失是由於當事人一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情況下,則由該當事人自己承擔損失。如果是雙方過錯,《民法通則》規定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按照雙方各自過錯的程度以及對造成民事行為無效或撤銷所起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他們在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中所應承擔的份額。實踐中,通常是將依雙方過錯確定的損失承擔額與各自的損失相抵後,對仍有損失的一方進行賠償。
  
3追繳財產。
  所謂追繳財產,是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追繳財產的目的在於,一方面使不法行為人受到經濟上的制裁,另一方面,將追繳的財產轉歸受損害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使之獲得經濟上的補償。因此,追繳財產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追繳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已經取得的數額同約定取得的`數額不一致時,以其中較大的數額為準。在追繳財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返還財產的義務。但是除了被追繳財產以外的損失,應由雙方按過錯輕重和責任主次予以分擔。對於追繳回來的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實施惡意串通民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從國家或集體那裡取得的財產,就應當將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如果是從第三人那裡取得的財產,就應當返還給第三人。
  應注意的是,根據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質,除責令當事人承擔以上法律後果外,並不免除當事人所承受的其他民事制裁乃至行政制裁,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