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才智咖 人氣:1W
論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法國舊法中,“無效”與“撤銷”具有不同含義,但法國民法典在使用這兩個概念時,並未加以區別。[1]德國民法則嚴格區分了無效與撤銷,將法律行為分為無效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法律行為與得撤銷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沿襲了德國法的規定,將合同分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一般認為,無效法律行為,不需要透過其他行為,即不生效力,學說稱為當然無效。[2]無效合同系屬無效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8條、59條對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尚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有待進一步解釋與完善。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並非同一含義。無效合同是合同的種類之一,而合同無效則為合同的法律效果。無效合同是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除無效合同之外,可撤銷合同經撤銷之後,效力未定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以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等都可發生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2條雖然以“合同無效”進行表述,但其實際上就是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3]、當然無效、自始無效,而合同無效並非都為自始無效,一般認為繼續性合同的解除不發生溯及無效的法律效果。雖然無效合同其無效為當然無效,但是合同是否有無效原因,當事人間有爭執時,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不妨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反觀國外立法例,則存在不同規定。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這一規定所確定的時效期限適用於對絕對無效行為的主張權利。[4]而義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則明確規定,契約因絕對無效行為而產生的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在我國民法學界,傳統見解認為主張無效法律行為的無效不應有期限的限制,認為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5]傳統見解所持的理由為:因權利不行使經過相當時間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其行使的,或為除斥期間,或為消滅時效[6]其客體或為一定的形成權,或為一定的請求權,並不包含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在內,從而權利人的永久地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並且,傳統見解認為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7]但是新近的觀點認為,在此問題上應區分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認為在絕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的訂定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儘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8]值得注意的是,該觀點認為,就瑕疵法律行為在效力上的處罰型別而言,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較接近或類似固有的、典型的無效法律行為,而相對無效的法律行為則較接近或類似於可撤銷與效力未定法律行為。[9]因而,儘管傳統見解與新近觀點在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區分標準及其實益問題上存在分歧,[10]但是皆認為無效法律行為為(或近似於)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認為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都不應該存有時間上的限制,以達法律政策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