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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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勞動爭議會議紀要

1、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後又撤回申請,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於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後,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後,法院可以受理。

2、當事人申請仲裁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並作出決定書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未起訴,或裁決有多項內容,當事人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的,如何處理?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並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於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式中,證人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5、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已經認可的相關案件事實,在訴訟程式中當事人又否認的,如何處理?

在訴訟程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援。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後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7、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遺漏未予處理,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式為由不予處理。

8、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於《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仲裁委、法院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於《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型別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9、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10、用人單位指派勞動者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勞動者以在北京市某區縣的居住地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而向該地仲裁委申請仲裁或向基層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並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後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援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援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援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二、勞動關係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12、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用工關係的,如何處理?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13、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如何處理?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應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對於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14、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其與原用人單位的關係如何認定?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係,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