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戶口政策,戶口遷入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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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戶口政策,戶口遷入的細則

(一)新生嬰兒隨父登記戶口的 新生嬰兒父親為本市常住戶口,母親在本市有常住戶口或常住戶口不在本市,長期在津居住,申報隨父登記出生,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子女未落戶證明、結婚證影印件以及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

(二)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申請登記戶口的 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出生需提交書面申請、居(村)委會證明和親子鑑定證明。

(三)投靠親屬戶口 1、投配偶戶口 外地或本市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我市居民結婚,年齡在35週歲以上,並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員,可准予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18週歲以下的子女可以隨遷。對其中外地或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與我市患嚴重疾病或殘疾的居民結婚,年齡在30週歲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顧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子女可以隨遷。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影印件,因病殘投配偶還要提交指定醫院證明和殘疾程度照片,離婚再婚的還要提交離婚證件影印件。

外地農村婦女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區、寶坻區以及到縣、寧河縣和靜海縣(以下簡稱"兩區三縣)農村婦女與其它13個區農業人口結婚的。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影印件和村、鄉(鎮)接收證明,離婚再婚的還要提交離婚證影印件,18週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父母投子女戶口 對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的人員,身邊無子女,他處無投靠條件,在我市有投靠條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戶口地落戶。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和他處無投靠證明。 3、子女投父母戶口 我市居民與外地或本市農業戶口以及"兩區三縣"非農業戶口的婦女結婚,婚後女方在津居住,年齡在30週歲以上,或年齡不足30週歲但子女應上國小的,以及 1997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已隨母落戶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戶。需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影印件,子女未落戶的還要提交子女未落戶證明,父母離婚的還要提交離婚證影印件,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遺留的子女還要提交親子鑑定證明。

(四)收養子女戶口 本市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1名14週歲以下兒童,已辦理收養手續。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結婚證影印件、收養登記證件影印件、區縣計劃生育部門無子女證明和養父母醫院體檢證明,收養棄嬰、兒童的還要提交《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民政部門公告影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