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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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群眾辦戶口難、領居民身份證難問題,建設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管理隊伍,特制定本規範。

關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一、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各類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的辦理條件、時限、程式、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公開,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監督。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專門的戶籍接待室,戶籍接待室內應當逐步採用“低臺敞開式”方式辦公,並設定警民聯絡簿、便民服務條,備有供來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書寫使用的桌椅、紙張筆墨等。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開通語音信箱、設定觸控式顯示屏,給群眾瞭解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規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值班所長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長掛牌值班,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聽取群眾對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解決群眾的疑難問題。

(四)公安派出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戶籍內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滿足廣大群眾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實際需要,遇有停電、微機維修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明確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專案(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並戶;

5、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登出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登出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登出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稽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對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稽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戶口責任書》應當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記載“申報人情況、申請事由、申報材料情況、辦理時限、受理時間、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等內容;回執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或者查詢有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快證在七日之內,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內發給公民本人。

 三、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要講文明、講禮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警容嚴整,在工作時間須佩帶胸卡,戶籍內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務檯卡。接待群眾要主動熱情,使用文明用語,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二)對有特殊困難的公民,應當優先辦理其申請事項;對孤寡老人、殘疾人,應當主動上門為其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

(三)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請材料,如有丟失或者毀壞,由責任單位負責補辦材料。

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收費規定

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准的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專案》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專案和提高收費標準。收取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和居民身份證證件費,一律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票據。

五、加強內外監督

(一)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意見箱,接到群眾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解決答覆。

(二)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警風監督員,對民警的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辦理效率、警容風紀等定期進行評議,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採取定期檢查、抽查和走訪群眾等多種形式加強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反本規範的,由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登門向群眾賠禮道歉,並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離崗培訓、行政處分等。

六、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規範制定具體的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