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湖南入戶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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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湖南入戶口新政策

近日,湖南又迎來了新一輪的戶籍制度改革,《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標誌性檔案,已於近日印發。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型別,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日前公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上述改革舉措。這標誌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臺。

一、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

不再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之後,如何逐漸剝離與戶籍相掛鉤的諸多社會福利,將是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意見》對此進行了闡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二、1億人將在城鎮落戶

根據《意見》所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意見》強調,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出臺具體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新聞背景

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以供應城鎮居民定量糧為依據,來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並實行二元管理制度。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從事非農產業人員數量大大增加,“二元制”戶口管理模式已逐漸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擴充套件閱讀】

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取消進城落戶農民退出三權,有償《實施意見》是湖南首份納入改革事前評估的檔案,按照去年12月出臺的《湖南省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評估辦法(試行)》的要求,戶籍制度改革要經過嚴格的事前、事中、事後評估。改革實施意見進行事前評估的專家組成員、省社科院副巡視員、二級研究員方向新對一些亮點條款進行了解讀。

“這份實施意見較為具體化,而不是停留在原則上,比較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他說,可以預見其將對湖南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戶口登記統一為居民戶口

根據《意見》,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要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公安機關戶口登記不再標註戶口性質,不再依據戶口性質統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改為根據戶口登記地的城鄉地域屬性劃分統計城鎮戶籍人口和農村戶籍人口。

還將完善現階段區分城鄉政策待遇使用物件的具體辦法,逐步消除城鄉待遇差別。

【解讀】

《意見》明確了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以後不再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別,消除了無形中出現的“等級現象”。還需要在考慮城鎮化實際的基礎上,出臺更多措施維護農民原本享受的權利,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300萬以上人口城市可探索積分落戶

《意見》規定,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小城市:滿足“一穩定”即可落戶(詳見製圖);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滿足“二穩定”+“一保險”可落戶;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大城市:滿足“二穩定”+“一保險”+就業年限可落戶;城區人口超過3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合法穩定就業年限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解讀】

《意見》的戶口遷移政策對不同規模的城市實行差異化遷移政策,考慮到了進城農民的人口分流問題,目的是為了防止農業轉移人口過多集中在大城市,保持轉移人口在城鎮地區呈現相對比較均勻的分佈。發展程度越高的城市,本來人口就較多,因而對農業轉移人口本身的素質要求較高。一來合理考慮了農民工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問題,二來也可減輕城市吸納人口的壓力。

五、放寬長株潭間落戶條件

《意見》明確,放寬長株潭三市間的遷移落戶條件,逐步消除長沙、株洲、湘潭三市間的戶籍差異。戶籍在三市市轄區範圍內的居民,在三市中的任一市轄區只要有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就可以申請遷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

【解讀】

多年以來的長株潭城市群建設,帶來頻繁的人口流動交流,地域界限已經明顯打破,三市已然是一個整體。《實施意見》明確三市任一市的人口,只要滿足“兩個穩定”加“一個保險”的條件即可在當地落戶,條件更寬鬆,更加符合農業人口轉移的需求。

六、開展有償退出“三權”試點

《意見》明確,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探索開展在進城落戶農民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解讀】

進城農民“三權”退出的前提包括自願、有償,充分保障了農民的權益。過去農轉非,要首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交還給集體,較為硬性。給出有償退出“三權”的選項,考慮到為農村人口提供進城的必要保障,使其保持原來享有的部分收益,平衡收入狀態,減少進城成本和代價。一個反例是,巴西等一些國家以前曾有過農民轉化為城鎮戶口,必須把土地賣掉,當部分進城農民工花光了賣地的錢之後,找不到收入體面的工作,又回不去,因此產生了大片貧民窟的現象。

湖南的《實施意見》為農業轉移人口保留了土地資質和保障,保持了轉移過程的漸進性和長期性。同時,以試點方式進行改革、循序漸進,也體現了審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