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條件及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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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條件及回國留學生落戶上海申請所需要的材料是上海戶口網獨家整理對外發布。上海戶口網專業提供各類留學生落戶上海諮詢服務,最後是留學生國內隨遷或國外隨歸家屬須提交的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條件及申請材料

一、留學生落戶上海用人單位須提交的材料:

1.本申請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持介紹信及有效身份證件來辦理(留學生本人可同來);

2.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請示原件(見樣張,須列印件);

3.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4.系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註冊登記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

5.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6. 如用人單位系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須提交:a.法人機構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蓋法人公章(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印件蓋法人公章);b. 法人機構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蓋法人公章; c.法人機構授予的人事招聘權授權書;d.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7.留學回國後所有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受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納單或個人社會保險繳納單;若回國後無業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證明原件(見樣張)

二、留學生落戶上海本人須提交的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安置交流登記表原件壹份(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蓋章);

2.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

3 國外學位(歷)證書和成績單;

4.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5.屬在國外進修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國外進修證明(附指定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6.出國留學前國內最後學歷(位)證書;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申請前與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7.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紀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留學人員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8.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登出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登出證明;

9.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家,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原件(見樣張);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該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指定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請示原件中須註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10.有婚史者須提交結(離)婚證;持國外結(離)婚證另需附指定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三、留學生落戶上海國內隨遷或國外隨歸家屬須提交的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家屬安置交流登記表原件(同留學回國人員安置交流登記表);子女免填表;

2. 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屬肄業的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若配偶為留學生的材料與留學人員相同;

3. 國內隨遷配偶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配偶體檢證明(由上海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報告原件),回國半年內的配偶免體檢;國內隨遷子女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4. 國內無戶籍由國外隨歸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戶籍登出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5. 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雙方國內均無戶籍的,附國外出生證明和指定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屬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一方國內有戶籍的,先行在父親(或母親)或其他親屬戶籍地報出生入戶後,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本或戶籍證明、本人護照或旅行證。

6. 隨遷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附原單位辭職證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單位的附接受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屬三資企業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蓋章並附勞動合同;

7. 放棄隨遷的配偶附戶口本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承諾書原件(見樣張)。

四、留學生落戶上海注意事項:

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的材料均為A4、單面影印件(除本須知規定提交原件的材料),並須驗原件

2017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條件及申請材料及政策如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範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2017留學生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並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註冊資金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2017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2017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並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並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階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2017留學生落戶上海可以找上海戶口網老師加急提交材料,快速落戶上海。

(二)2017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於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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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員不屬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範圍。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併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影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請單位報告。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准證書)。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證件剩餘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驗資證明。

(二)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三)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 2017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於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階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後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登出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影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後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辦理流程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複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稽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

(五)稽核通過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稽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稽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彙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稽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稽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製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後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第八條 輪候辦理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年度總量調控,按照稽核通過的先後順序,自動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予以受理並稽核,稽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新的額度獲得前暫停名單傳送、批件製作。

第九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週歲以下或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範圍。

回國後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併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後一併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後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併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第十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 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記入本市社會徵信系統。對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登出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