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居民變更民族成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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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民族成份更改的條件和程式〉的通知》(市民宗發[2001]31號)規定:

柳州居民變更民族成份須知

1、未滿18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養父母)要求其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2、年滿18週歲,未滿20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子女,18週歲以前(注:已滿18週歲不能變更)經由母和繼父、繼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為現母和繼父、繼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雙方的民族同是少數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為漢族的,現願意依據父母的。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

(2)未滿18週歲由父母、養父母、繼母和父、母和繼父寫出書面協議;

(3)《戶口簿》;

(4)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發給的證明書。

辦理程式:

1、由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初審,填寫申請表後上報柳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柳州市宗教局);

2、柳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稽核,加蓋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專用章上報廣西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3、廣西省民宗委同意後發給《證明書》;

4、申請人持廣西民族事務委員會發給的《證明書》在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屬於工作中將公民民族寫錯,應查實有關證明材料,經社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審批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