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高等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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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進人才辦法

調整高等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

凡屬國家教育部門備案並認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無論是石家莊本地還是外地的畢業生,只要本人願意在石家莊及所屬的縣(市)區就業、創業的,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採取“先接收後就業”的辦法;同時實行靈活的戶籍管理政策,採取“先落戶後擇業”的辦法。

二、戶籍管理辦法

對各級人才交流中心引進接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在其就業之前,均可優先將其戶口落入所屬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擇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從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遷出,落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親屬、親友家庭戶。

三、辦理落戶程式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引進人才的戶口,由市公安局戶政處接待大廳負責辦理。

對引進的應屆以及仍在擇業期內畢業生,當事人需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畢業學校或生源地遷出的《戶口遷移證》(我市範圍內生源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書(核實原件留存影印件),個人申請,到市公安局戶政處辦理核准落戶手續,在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上,簽署意見及稽核日期,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落戶地派出所憑上述材料,為其辦理落戶登記。

對引進的往屆畢業生,如戶口在原籍未遷出的,當事人需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核實原件留存影印件),到市公安局戶政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落戶地派出所憑《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為其辦理落戶登記。

四、戶口遷移規定

對落戶於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人員,需辦理戶口遷移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擇業期內,在我市未就業或就業又辭職的人員,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生源地的,可按畢業學生戶口,憑個人申請、《居民戶口簿》,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往就業地的,憑個人申請、《居民戶口簿》、派遣報到證(核原件留影印件)、接收單位證明,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對超過擇業期,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生源地或工作地的:

1、凡屬我市生源的,可憑本人書面申請、生源地居(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居民戶口簿》,派出所按學生畢業,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凡屬外地生源或我市生源又到外地就業的,按戶口遷移規定,憑當事人生源地或工作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生源地或工作地仍按學生戶口對待,不索取戶口準遷證,派出所可憑派遣報道證或就業協議(核原件留影印件)、畢業證(核原件留影印件)、生源地居(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對優先落戶後又在我市落實就業單位的,可根據本人意願提出申請,憑《居民戶口簿》、工作單位函,將其戶口從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遷出,落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親友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