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手續代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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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票。

戶口遷移手續代辦(2)

5、租賃或自建房相關有效證件。

6、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7、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8、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9、《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10、其他相關材料。

(七)幹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落戶

在職幹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直接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令或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內部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動函。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八)部隊轉業軍人及隨遷家屬子女、軍隊幹部家屬隨軍落戶

1、部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子女落戶,應先到市局戶政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所需材料:

(1)市、縣軍轉辦簽發的《石家莊市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遷)家屬落戶審批表》。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以上兩種表均蓋市、縣軍轉辦章)

(3)隨遷家屬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2、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市公安局稽核下列材料後,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軍隊幹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

(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幹部任職命令。

(3)軍官證。

(4)結婚證。

(5)隨遷家屬居民身份證。

(6)隨遷人員戶籍證明。

(7)年滿十八週歲的隨遷家屬戶口為城鎮人口的,須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8)其他相關證明證件。

注: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戶口底簿登記的出生日期辦理落戶(派出所根據情況,可核查戶口底簿,也可從登出資訊庫中提取本人人口資訊)。屬異地安置,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須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登出戶口證明,按登出戶口證明辦理落戶。

(九)在當地工作、生活滿10年的常住戶口居民,仍無固定住所的,可憑租賃房屋證明,或在親屬處居住證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請辦理其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勞改機關或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機關發給的解釋證明或解除教養、管教證明。

(3)登出戶口證明(應註明沒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親屬)。

(4)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

(5)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6)填寫《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報分、縣局同意後,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及身份證。

(4)租賃房屋證明或親屬戶口(並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人員落戶

對從市區及各縣(市)登出戶口的捕、勞、少人員,釋放、解教、解除少管後,市區及各縣(市)內無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投靠的,可投靠關係密切的人員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