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引資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
在鹽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投資額達30萬元人民幣,且專案投產或已開業,在投資地有居住條件的,准予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資地入戶。外商 (含港、澳、臺商)在鹽城市投資達5萬美元,且專案投產或已開業的,可辦理其在投資地有實際居住條件的大陸家屬1戶3人在投資地城市入戶。引
資達15萬美元或100萬元人民幣在鹽興辦實業,且專案投產或已開業,在引資地城市有居住條件的,可准予引資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資地城市入戶。
對符合投引資落戶條件,在投資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單位集體戶或社群集體戶落戶。
(2)辦理手續: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③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③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⑤住房證明。
(3)辦理程式:
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
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