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群託管戶口辦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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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群(村)託管戶管理規定(試行)

南京社群託管戶口辦理須知

第一條為規範社群(村)託管戶的落戶和加強社群(村)託管戶的管理,維護正常戶籍管理秩序,根據《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市內無配偶和親屬可以投靠的公民,經本人申請,可以登記為社群(村)託管戶:

(一)房屋出售(市外購房入戶者須本市戶籍滿5年)的;

(二)夫妻離婚,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處落戶的;

(三)歷史遺留的空掛戶,房主戶口遷出,房屋已出售,現在無處落戶的;

(四)2004年3月8日本市“一站式”辦理戶口前,辦理市內遷移未及時落戶,後發生變化無處落戶,持有《戶口遷移證》的;

(五)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勞教及服刑被本市登出戶口,現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證件因落戶地發生變化或親屬(接受人)不同意接納而未能落戶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疑難戶口。

本條所稱投靠親屬是指投靠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公婆兒媳、岳父母女婿、兄弟姐妹,並徵得被投靠人和房屋產權人同意,投靠人可以不實際居住在親屬處。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戶口不在戶口凍結地區和農村地區。投靠兄弟姐妹的,僅限在本區範圍內。

第三條 公民無合法穩定住所、市內無親屬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不含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往單位集體戶處。

第四條公民買賣房屋,新房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符合市內戶口遷入條件,房屋原有戶口未遷出的,公安機關在明確告知新房主相關情況並經新房主簽字確認後,可准許新房主戶口遷入該房屋,並另立一戶。

新房主申請市外遷入的,應按《南京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在房屋原有戶口遷出其房屋後,方可辦理戶口落戶申請手續。

第五條 派出所根據轄區戶口管理的實際需要,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經分局稽核批准可設立社群(村)託管戶,並在人口資訊系統內做好地址登記。

第六條 社群(村)託管戶門牌號碼,即社群(村)委員會實際所在地門牌號碼。

第七條 離婚、出售房屋或歷史遺留的空掛戶等無處遷移人員,向現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社群(村)託管戶落戶。

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戶口遷移等證件的人員,在原戶口登出地或遷出地的派出所申請社群(村)託管戶落戶。

第八條 申請社群(村)託管戶口,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為制式表格);

(二)本人及同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其影印件或持證人員所持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

(三)房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產證明,購買期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影印件;

(四)取得合法穩定住所後委託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的委託書;

(五)與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五種情形人員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如戶口遷移證、刑滿釋放證、解除勞動教養證明、離婚證、房屋買賣合同等)。

第九條派出所受理後,社群民警應對申請人的實際居住情況、市內親屬不予接納等情況進行核實,填寫《社群(村)託管戶申請呈批表》,並告知申請人在取得合法穩定住所後及時將戶口從社群(村)託管戶遷往合法穩定住所,對拒絕遷出的,公安機關將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對戶口進行凍結,凍結期間不再辦理所有的戶口事項。

第十條 社群(村)託管戶口的落戶由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社群(村)託管戶中的重點人員管控及人戶分離重點人員的託管工作,均按照人口管理有關工作規範進行。

第十二條 社群(村)託管戶的戶口類別登記為集體戶,並以家庭為單位,分別立一戶主。

第十三條社群(村)託管戶按照本市集體戶管理規定,不再簽發居民戶口簿,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的,派出所可出具人口資訊查詢情況證明或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並註明“社群(村)託管戶”字樣和有效期限,人口資訊查詢情況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十日,常住人口登記表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十四條 社群(村)託管戶口不享受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戶口投靠政策。夫妻雙方均為社群(村)託管戶口的,所生子女可隨其中一方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五條 社群(村)託管戶的登記為公安機關的戶籍遷移登記,不作為公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依據。

第十六條社群(村)託管戶須每年清理一次,由派出所對社群(村)託管戶內人員的市內合法穩定住所進行核查。對遷往社群(村)託管戶滿一年公民在辦理戶口事項時,公安機關應重新稽核其房產情況。對已經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進行動遷,對拒絕遷出的,按照委託書的委託約定,由公安機關將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對戶口進行凍結,凍結期間不再辦理所有的戶口事項。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無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戶口通遷範圍內無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局人口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社群(村)託管戶管理工作規範》(寧公人〔2010〕53號)、《關於加強房屋買賣戶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寧公人〔2011〕52號)同時廢止。

  辦理條件

持遷移證未落戶,後地址發生變化無法落戶人員;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無法落戶的;因離婚、售房(購房入戶需滿5年)後戶口無處遷移人員;空掛戶因房主遷移無處落戶人員。

  受理機構

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辦理。

  辦理費用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