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投靠親戚落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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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鄭州投靠親戚落戶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鄭州投靠親戚落戶條件

鄭州投靠親戚落戶條件

鄭州投靠親戚落戶條件:中專以上畢業生、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和技能人才可以選擇投靠親戚落戶。

拓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工作要求

(一)完善一元制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件、法律文書中不再標註居民戶口性質,以前出具的戶籍證件、法律文書中的戶口性質標註不再具有證明公民身份意義。

(二)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在拆遷改造、村民產權登記、土地確權等特殊時期,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入戶。

(三)符合遷入條件但無合法房屋產權的,憑實際居住地房屋租賃合同,經房主同意,可將戶口遷入租房戶;房主不同意,可投親靠友,經戶主同意,將戶口遷入親友處;無處可入戶口的.,可將戶口遷入公共集體戶口。

(四)符合遷入社群公共集體戶口的人員,如長期聯絡不上或拒不配合遷移的,由派出所將其遷入公共集體戶口。

(五)根據公安部、省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要求,在工作中建立臺賬、認真統計上報農村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各類人數、設立社群集體戶口數等相關數字,做到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