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落戶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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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雄安新區落戶條件有哪些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雄安新區落戶條件有哪些

雄安新區落戶條件有哪些:

1、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准予申請人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落戶。

2、省內人員在設區城市市區就業、經營、投資並有穩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國家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2)農民工中縣(區)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的;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

(4)有合法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達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連續工作並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兩年以上的。

3、高校畢業生入學時未遷戶口、畢業後落實就業單位的,可落戶

4、軍人轉業後家屬隨遷的,可落戶

5、在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所,70週歲以上或因疾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如果身邊無子女,可憑贈與合同公證書、遺囑繼承公證書或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及相關材料,申請受贈人或遺囑繼承人及其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遷入。

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區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援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援河北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關於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意見》等政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設定指標並賦予相應分值,積分達到雄安新區年度公佈分值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三條 除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籍轉移人口、引進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直系親屬投靠且按相關規定可在雄安新區直接辦理落戶的人員外,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就業並居住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積分落戶堅持總量調控、結構優化、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雄安新區有效《居住證》,在雄安新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累計計算;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

(四)屬於雄安新區引進高階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積分落戶工作。

公共服務局會同改革發展局負責根據雄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規模製定年度積分落戶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公共服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積分受理、稽核、計算和公示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規劃建設、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積分標準

第七條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三項指標累計得分為申請人積分。

第八條 基礎指標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五項指標。

(一)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週歲的,積20分;超過45週歲的,每超1歲,少積1分。

(二)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的,積46分;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的,積32分;具有研究生學歷的,積24分;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的,積18分;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積12分;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的,積6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正高階職稱的,積50分;取得副高階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階技師)的,積24分;取得中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的,積8分;取得助理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階工)的,積4分。以上情況只計最高分,不累計。

(四)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的,積3分。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的,積1分。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雄安新區合法產權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辦理登記備案並依法納稅的租賃房屋、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

第九條 加分指標包括榮譽表彰、創新創業、個人納稅三項指標。

(一)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國家級榮譽表彰的,加50分;獲得省級榮譽表彰的,加24分;獲得雄安新區榮譽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二)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屬於新一代資訊科技、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新材料、高階現代服務業、綠色生態農業等創新型、示範性產業重點專案的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的,加24分。

申請人在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獎項的,加5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的,加24分;獲得雄安新區獎項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創業並帶動10人以上穩定就業的,加12分。帶動就業人數每增加10人,再加3分。總分不超過48分。

(三)個人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入庫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均5萬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根據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金,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人,根據企業在雄安新區繳納的稅金,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個人納稅額,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第十條 減分指標包括違法行為和不良徵信兩項指標。

(一)違法行為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內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減20分。

(二)不良徵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每有一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減3分;每有一次嚴重失信行為的,減12分。

第十一條 申請人自雄安新區設立前在雄縣、容城縣、安新縣(含託管區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連續居住、納稅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納稅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第三章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落戶積分

第十二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北京戶籍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十三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非北京戶籍人員,符合雄安新區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才認定標準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十四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其他非北京戶籍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積分落戶。

積分落戶指標除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規定外,還包括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連續居住指標。申請人在京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五條 積分落戶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積分落戶。

申請人及其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後,公共服務部門及其委託機構應當場核驗。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

公共服務部門在受理申請後,應組織相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稽核申請材料,並將稽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共服務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計劃,按照積分從高到低擬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向社會公示7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公示期內被舉報且查證屬實的,取消申請人積分落戶資格,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積分落戶資格,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得申請積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辦理積分落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雄安新區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雄安新區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才認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