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戶口遷入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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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廣州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廣州戶口遷入的條件,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廣州戶口遷入條件有哪些

外地人員辦理廣州市入戶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週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國中或高中的,憑學校證明可延至19週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後,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本市部隊的軍官,具備隨軍條件的小孩並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隨軍入戶;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的小孩,可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6、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7、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可申請入戶;

8、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其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

(二)如果父親年齡達到60週歲以上且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以上,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且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擬入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市入戶(此類人員中屬於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及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人員中屬於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及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1、配偶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資格、高階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具有高階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4、配偶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5、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週歲、女方年齡超過55週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週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週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週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7、地農業農業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戶口的。

8、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且其達到本條第(8)款規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11、凡符合部隊規定的家屬隨軍條件的。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請隨子女來市入戶。

1、男性年齡超過60週歲、女性年齡超過55週歲,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週歲、女性年齡超過55週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國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隊服現役的),在本市連續居住的年限滿2年的。

(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准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六)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准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准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七)凡因招聘、調動、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許的申請入戶人員,並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等職能部門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辦)驗核後,准予其將戶口遷入單位或人事勞動部門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或遷入親戚朋友家中入戶。

(八)凡本市已辦藍印戶口人員滿5年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及違反計生政策的,可申請入戶。

(九)凡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以上,且在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農業戶口。

(十)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轉學等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後回本市(包括假釋、保外就醫)。

4、出國、出境後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或遺失《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後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後回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