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死亡登出戶口受理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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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去世之後都是需要辦理戶口登出地,有許多人對於戶口登出的辦理條件並不是很瞭解,戶口登出再辦理戶口登出的過程中確實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條件之後才可以辦理戶口登出,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台州死亡登出戶口受理條件有哪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台州死亡登出戶口受理條件有哪些

一、台州死亡登出戶口受理條件有哪些

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會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二、台州死亡登出戶口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稽核後,符合收養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予以辦理。

三、台州死亡登出戶口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八條

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二款: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公通字〔2020〕5號

第四章:死亡登記

第二十九條

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人、贍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集體戶戶口協管員、村(居)民委員會等申報義務人,憑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登記: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決書

(三)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死亡認定書,申報登出戶口登記。

第三十條:對發現未按規定申報登出死亡人員戶口登記的,應當提醒申報義務人及時申報。經提醒後未申報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對確認死亡的,依職權登出死亡人員的戶口。

第三十一條:辦理死亡登記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死亡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頁加蓋戶口登出章,登記死亡時間、原因,繳銷其居民身份證,並在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登出其戶口。屬單獨立戶的,還應當繳銷其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二條:被登出戶口人員重新出現的,本人或申報義務人應當及時向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經核實無誤後恢復戶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並由他人申報的,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裁決書辦理。

第三十三條:在非戶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查明的死亡人員身份資訊和死亡情況書面告知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無法查明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將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