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員廣州戶口遷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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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人員辦理廣州市入戶的條件

外地人員廣州戶口遷入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週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國中或高中的,憑學校證明可延至19週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後,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本市部隊的軍官,具備隨軍條件的小孩並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隨軍入戶;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的小孩,可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6、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7、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可申請入戶;

8、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其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

(二)如果父親年齡達到60週歲以上且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以上,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且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擬入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市入戶(此類人員中屬於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及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