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銷戶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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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檔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戶口銷戶需要什麼資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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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出辦理條件

1、公民應徵入伍;

2、公民出國(境)定居;

3、法院宣告失蹤或長期失蹤已在派出所登記半年以上,查無實人;

以上三種情況出現,公民應當在一個月內,由本人、親屬、委託人、單位或利害關係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戶口登出辦理所需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法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申報人或管理單位應說明原因,並由戶口登記部門核實後在登出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標明。

(二)公民應徵入伍的,憑入伍通知書或部隊證明信登出戶口;被軍事院校錄取,屬於現役軍人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登出戶口;被確定為預徵物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注有“預徵物件“字樣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派出所後,憑入伍通知書登出戶口;公民應徵入伍未按規定登出戶口的,憑人民武裝部出具的應徵入伍人員花名冊或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存根影印件登出戶口(居民身份證未過有效期的,只核驗,不收繳);對在工作中發現服現役公民未登出戶口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並書面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登出其戶口;

(三)、出國(境)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的:憑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相關證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書)、《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登出戶口通知單》、《批准赴臺灣地區定居登出戶口通知單》登出戶口;公民已在國(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登出戶口的,經分、縣(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登出其戶口;

(四)、法院宣告失蹤的: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持宣告失蹤判決書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戶口登出辦理流程

1、查驗戶口本、身份證、入伍通知書、法院裁定或在國外定居、加入外國籍證件、證明等相關手續;

2、在辦公系統中區分不同情形辦理。家庭關係發生變化的,根據申辦人意見和原戶口本成員確定家庭關係;

3、家庭關係發生變化的,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

4、將加蓋了派出所公章的新戶口簿交給群眾,收回當事人被登出的戶口簿、頁和居民身份證;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參軍入伍登出手續時,公安機關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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