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福州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申請條件:
成年子女在戶籍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落戶(若父母雙方健在,則必須一起投靠)。
《房屋產權證》中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僅為夫妻一方姓名的,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購買的,只能視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的合法穩定住所;如果在婚姻登記期間購買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到場簽字同意,也可用於另一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遷移戶口憑證。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雙方《身份證》、《戶口簿》
3.成年子女與父母關係證明(如出生證)
4.父母《結婚證》(父母一方因死亡登出戶口,無法提供父母《結婚證》的,可根據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及戶口登出證明,辦理父或母投靠成年子女。)
5.合法固定住所憑證。(如《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
辦理流程
申請人到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視窗申請,稽核辦理或簽發《戶口準遷證》,原籍地遷出後在落戶地派出所戶籍視窗辦理落戶
辦理時間:
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辦理部門:
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視窗稽核辦理或簽發《戶口準遷證》,落戶地派出所視窗落戶。
收費標準:
1.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準遷證工本費每張3元,遷移證工本費每張3元
2.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工本費每本6元(集體戶口簿每本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