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戶口遷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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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鎮江戶口遷辦理流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鎮江戶口遷辦理流程

辦理條件

1、公民符合條件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2、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

3、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

4、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

5、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

6、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

7、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辦理材料

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必須是未婚子女投靠(不含離婚)。需提供本人申請或父母申請、父母及本人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資訊系統查詢核實)、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父母住房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20週歲以下不需要)。

(二)男性超過60週歲或者女性超過55週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需提供本人申請、父母雙方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資訊系統查詢核實)、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子女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資訊系統查詢核實)、房屋產權證(人均不低於15平方米)、經濟收入證明(人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投靠配偶的。

需提供本人申請、夫妻雙方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資訊系統查詢核實),結婚證、住房證明。

屬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子女與父母相互間投靠的戶口准入條件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不一致的,執行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係證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提交材料→視窗受理→審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