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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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文: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文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採取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立足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於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探索新模式,為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徑,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改革先行優勢,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充分發揮對臺優勢,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程序,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範區;充分發揮對外開放前沿優勢,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打造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三)發展目標。

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創新兩岸合作機制,推動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增強閩臺經濟關聯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新格局,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爭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佈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佈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體制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階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進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福建省能夠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全部下放給自貿試驗區。依法公開管理許可權和流程。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制度,實行“一口受理”服務模式。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鑑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二)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專案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專案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福建省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福建省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週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減少專案前置審批,推進網上並聯審批。

放寬外資准入。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及先進製造業等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准入條件。穩步推進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典當行試點。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3.構建對外投資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企業“走出去”的視窗和綜合服務平臺。對一般境外投資專案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許可權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援企業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專案公司,支援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使用自有金融資產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自由承攬專案。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