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計算方法大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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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勞動法下的工資計算

平均工資計算方法大彙總

問題如:新勞動法規定,月工作時間是20.83,月月計薪天數是21.75,那麼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到底是月工資/20.83*3,還是月工資/21.75*3呢?

解析:

1、月工作時間,僅僅指勞動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時間平均到每個月究竟是多少,其計算方法是: 年工作日定為250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此時間僅僅提供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資訊;

2、月計薪天數,這個與計時工資的演算法密切相關。為什麼他不是20.83呢?因為國家規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現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節)工作單位也是要給勞動者發工資的!所以,其計算方法來源是: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這個104僅僅是休息日,因為休息日勞動者休息,工作單位不發工資。

3.日工作時間、周均工作時間:

新《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準?

按新勞動法,具體計算公式是:

用月工資總額除以月計薪天數或小時數得出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所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節假日加班工資應該是:月工資/21.75*3

三、補充

1、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

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2、因用人單位辭退造成工資損失的糾紛。這裡的損失包括因誤工造成的本人工資損失和25%的工資賠償金。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辭退不能成立,一般會支援勞動者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問題在於此類爭議勞動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賠償金?法院在處理實踐中,主要是把握企業的辭退是否成立、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說,工資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法院可以不判賠25%的工資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企業應當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