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年終獎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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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年終獎計稅

(一)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的

1、用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後的餘額(旨在讓納稅人享受到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個稅稅率表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某人12月工資3400元,取得年終獎24100元,則:(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稅額=[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高於或等於3500元的

1、用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王12月工資3,500元,取得年終獎18,000元,則:(1)由18000÷12=1500元,確定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2)應納稅額=18000×3%=540元,稅後所得為17,460元。

近期媒體議論較多的年終獎多拿少得問題確實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終獎18,001元,則:(1)由18001÷12=1500.1元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後所得為16,305.9元,比發18,000元的獎金實際少收入1,154.1元(17460-16305.9)。即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18,000元)時,對應的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相應地大幅增加。

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終獎發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發1,283.33元,增加稅額1,283.33元,兩者持平,一旦年終獎發放大於19,283.33元,則可呈現多發多得的情形,隨後則又出現了一個新的迴圈。

其實,上述現象以前也存在,因為年終獎還是老演算法,只是由於費用扣除額和稅率的調整,18000元成為新的最初臨界點,19283.33元則是新的最初平衡點。產生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由於稅法對個人取得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規定,即納稅人取得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另一方面由於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於年終獎只有1/12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目前,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改革呼聲很大,有的要求將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有的要求重新計算速算扣除數。筆者認為,一項稅收制度改革牽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國稅總局的新政策未出臺前,納稅人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才是最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