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簽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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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業如同擇偶一樣重要,可能你會錯過最好的職業和就業崗位,但是你總要有一分屬於自己的工作,這就要求每一個人在做出決定的時候註定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加上當前就業形勢的嚴峻,就業壓力之大大家有目共睹,在一定程度上,也迫使畢業生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早早和用人單位簽約,因為誰都很難說,錯過這一次就業機會,以後會意味著什麼,也許會遇到更好的工作崗位,會找到更適合自己發展的平臺,但是也存在找不到能比目前的單位更好的地方,正如同有人所說的當你從一片梨園走過不能回頭又不能有多個選擇的時候,你是摘不到最大的一顆梨子的,所以,從客觀上,能夠理解學生的違約,在一定程度上允許違約情況的存在,但是從就業工作本身及就業市場維護的角度來說,又不希望違約的發生。但是究竟應該怎樣看待為呢?

如何看待簽約違約

一、違約的定義

違約即違反協議書及所簽訂合同的約定。就畢業生而言,與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即用人單位、畢業生本人和學校,如果要違約,前提是必須徵得另外兩方的同意,然後就違約方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再進一步交流和溝通。尤其是當財政部的通知下發,明確高校不得再收取學生的違約金後,給學校對違約學生的管理上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另外一個潛在的現象也變得越來越明顯,就是學校在三方協議中究竟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學校不會提出違約,又不能追究另兩方的違約責任,只是幫助學生在簽約過程中就業協議書的稽核,提供必要的管理與服務,那麼,三方協議是否應該轉變為兩方協議?也許這將是所有高校面臨的普遍問題,這樣的轉變應該說也只是時間問題。

二、違約的型別

(一)學生違約

1、因為有了更好的就業單位而和所簽訂的就業單位違約

也許是當前的就業形勢和壓力所迫,擔心找不到工作,也許是自身的想法和觀念不夠成熟,或許是社會上一些不可觀地認識影響了自己,認為只要有單位同意和自己簽約就行了,隨便就和單位簽約了,等到簽約以後又發現,連綜合能力、成績等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人都找到了比自己強好的工作單位,心裡落差很大,當找到更好的單位就和原單位違約,我們希望每一名學生都有更好的單位和更高的起點,但是違約會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對自己的經濟方面、對單位的用人計劃、對學校和單位的長期合作等等。

2、因為考取研究生而和單位違約

部分學生對自己考取研究生不是很有信心,也缺少堅定的信念,擔心一旦考取研究生沒有被錄取上再聯絡工作,找工作的時間很倉促,而很多單位的用人計劃幾乎已經完成,自己選擇的餘地太小了,索性一顆紅心兩手準備,現找一家單位簽約,考不上研究生就去工作,部分單位認為考取研究生的學生很優秀,同意學生考取後解除協議,允許學生上研,部分單位不允許簽約學生考研,學生為了能和單位簽約,謊說自己不考研,等一旦考取後,就不想去工作,和單位辦理違約手續很困難,甚至不得已放棄上研,這種情況對學校的影響很大,對學校和單位的長期合作蒙上了陰影。

3、因為簽約時候不瞭解單位,當了解後感覺單位不理想而違約

草率簽約時學生目前簽約的一大通病,很多學生簽約後只知道單位是做什麼行業的及單位所在地,對單位的發展前景、單位規模及自己在單位的成長空間缺少必要的瞭解,看到別人籤自己也跟著簽約,從眾心理明顯,等發現單位和自己想象中有差距或是不適合自己發展的時候,便提出違約,對自己的經濟和精神等都會帶來一定的壓力。

4、因為他人的想法等原因而違約

在違約的學生當中,我們也總能看到,學生在自己所學的申請當中,部分是由於親人及長輩的想法,諸如工作單位離家較遠,無法照顧家人,或者是因為簽約之前沒有徵求家人的意見,家人認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發展等等,這也許是學生為自己為學在尋找藉口,但是不排除存在家長及親人的干預,在簽約之前徵求家人的意見是必要的,但是工作的是你本人而不是你的親人,所以學生在簽約之前一定要徵求親人等的意見,不要因為這個原因在簽約之後又違約,這是最不值得的違約,無論是對哪一方,都有弊無利。

(二)單位違約

1、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一般而言,單位很少會出現違約的情況,單位在選擇畢業生方面是很慎重的,尤其是簽約之前,會反覆和學生談話,部分單位還會查閱學生檔案,找主管老師談話,以便更多的`瞭解學生的表現和基本情況,但是一旦會遇到單位結構調整等外部因素時候,單位不得已而放棄和學生的協議時候,首先單位是非常遺憾的,自己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資源成本,而又放棄的時候,他們會主動和學生解釋原因,然後支付違約金的。這種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是也曾經發生過。從學校的角度來講,也會盡快為學生髮放新的就業協議書,為學生再簽約提供儘可能的便利。

2、推脫違約責任,拒絕支付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雖然是個例,但是也遇到過。單位含糊其辭,但是觀點是明確的,學生我們肯定是不能接收了,原因會說很多,但是就是不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作為學校來說,在和單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除了為學生再聯絡單位提供便利外,支援學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取消以後和單位的任何合作。

三、違約的管理與處理

在原來的管理過程中,在就業協議書的備註欄中有明確地規定,如果一方違約,需要向另外兩方交納違約金各1500元,如果單位和學生之間另有約定,可以在條款增補欄中註明,這樣的規定是對各方的約束,一是保證單位在河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後,如期接納學生到單位工作,另一方面約束學生在畢業後要履行協議規定。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頒佈)第四十八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託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財政部不允許學校向學生收取違約金以後,應該說違約的人數會增加,很多單位也考慮到學生沒有工資的實際情況,從感情上就放棄了收取學生違約金的打算,使得更多的學生違約將變得為所欲為。

所以,在明年的就業協議書的備註欄中明確責任,將條款細劃,取消原有違約金數額,將三方就業協議便做兩方就業協議,違約金數額由單位和學生自己商定,推薦違約金數額在適當的範圍內提高,以此來約束違約

違約是客觀上存在的問題,不可能絕對杜絕,但是可以通過努力盡量減少,在就業壓力巨大的今天,鞏固原有就業市場,積極開拓新就業市場,獲取大量的有效資訊,已經被大家認可為就業的關鍵所在。減少違約的人數,保持好和原有單位的長期合作,這是市場開拓和保持的重要任務,也是關係到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