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產假國家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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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根據地區的不同進行了適合當地的產假規定,那麼在山東的產假國家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山東產假國家規定2017

山東產假國家規定2017

山東省產假為:158天

  2017年山東產假的最新訊息

22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在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記者瞭解到,新《條例》規定山東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刪除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剔除晚婚晚育有關規定

據介紹,為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的條件,作為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原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條例》中,刪去了晚婚假獎勵。

國家規定產假外再增60天

據介紹,新《條例》增加了產假。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據記者瞭解,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而新《條例》出臺後,今後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不論是一孩還是二孩,產婦都將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產假。

領了獨生子女證不追回獎勵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證書的或獎勵符合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其中,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於已經領取證書後再生育的`,登出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據瞭解,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週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一二孩均免費登記不再審批

此外,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上報。 據大眾網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降了

今後山東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標準將普遍降低,這是山東省計生條例修正案規定的。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2日通過了這一條例修正案。根據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原來的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為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

這一條例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原來按照規定基數的1/2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1/5徵收社會撫養費。

山東省的條例修正案還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每多生育一個子女

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給予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