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3年共狀告13個東家28次:辦案法官“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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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位保安三年提起41起勞動仲裁,28宗訴訟。這名當事人通常在一家單位上班一個多月後就主動離職或被辭退,然後起訴單位,卻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故意拆分成多項分別起訴,最多時一個案件拆成了七宗。

保安3年共狀告13個東家28次:辦案法官“頭疼”

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召開座談會,法官向專家通報此案,尋求在法律框架下應對當事人濫用訴權。

法官好“頭疼”:

三年,28宗起訴

中山市中院一位承辦法官表示,翟某在一家單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個月,他就會因各種原因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然後起訴用人單位。

中山市勞動仲裁院提供的資料顯示,2008年至今,翟某提起了41宗勞動仲裁,2008年4宗,2009年9宗,2010年21宗,2011年8宗,牽涉到19個用人單位。

在勞動仲裁的同時,翟某還提起行政複議,今年他就向中山市行政複議委員會提起了15個複議,其中10個被受理。

勞動仲裁只是起點,案件大多隨後進入了司法程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2008年至今,翟某在該院成功提起28宗起訴,2008年1件,2009年7件,2010年14件,2011年6宗,一共牽涉到13個用人單位。

“明明可以作為一個案件起訴,他偏要拆成四五個。”承辦法官“頭疼”地說。“拆分起訴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法官說,一個流程就有5個環節,立案、文書送達、開庭、製作文書、判決書送達,一個案件走仲裁、一審、二審三個流程會產生15個環節,一個案件拆成7個案件,多了90個環節。

小插曲

給翟某曾經服務過的一家物業公司做法律顧問的律師稱,為了翟某的案子,仲裁院、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他來回跑了幾十趟。在一次庭審上,他提出:“我個人給你錢行不行?求你不要告了。”但翟某拒絕:“我就是要累死這家公司。”

小檔案

翟先生,45歲,來自河南。根據他的履歷,高中畢業後,一一直從事保安工作。

當事人:尚在逐步學法

但翟某否認是有意分拆訴訟請求,稱自己開始不懂法律,一點點學,看到一點就起訴一點。“分開訴訟也浪費我的寶貴時間,我現在都是一併提起了。”翟某說。這一說法遭到仲裁員和法官的反駁,在今年立案的數項案件中,他仍然拆分起訴、重複起訴。

讓法官不解的是,翟某一兩個月換個單位,頻繁請假到法院起訴應訴,但約半數的案件翟某完全敗訴,有些案件翟某的訴求即便獲得法院支援,也不過幾百元,甚至幾十元。

訴訟頻率:隔一個月提一項訴訟

記者拿到的一份材料顯示,翟某在2009年12月30日入職一家物業公司,2010年2月21日解除勞動關係,工作1個月21天,卻帶來了6個仲裁,5個一審,2個二審。

翟某並非一次性提起訴訟,而是每隔一個多月提起一項訴訟,每宗訴訟請求的`事項有交叉,但也有不同,因而能夠在仲裁院和法院成功立案。翟某在第一宗“中一法民一初字1085號判決”中的訴訟請求事項是:1.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1650元;2.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300元;3. 2010年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30元;4.春節福利100元;5.夜班補助300元;6.住宿搬運電話費500元。

第二宗案件中,翟某請求要崗位津貼。第三宗案件中,翟某提出了食宿交通電話費補償400元,2010年1月、2月份績效600元,他還提出要“低溫補貼”400元。

 專家說法

建議“一事不再理”

在昨天的研討會上,有律師認為,翟某是仲裁還是訴訟,這是他的權利,而目前對同一單位拆分重複訴訟請求,也難以定性為“惡意訴訟”。他建議從現在開始,仲裁部門告知其以後維權要用一次性維權方式,並要求做筆錄,“以後他再次拆分或重複訴訟請求,再認定"濫用"訴訟權。”

中山市第一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可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同一標的不能重複起訴。

翟某起訴有積極意義

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副教授歐陽白果稱,翟某的行為是否定性為濫用訴權,大家需保持謹慎態度。翟某的起訴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他通過自己“以身試法”,起訴用工單位,提醒用工單位以後遵紀守法,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