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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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近日出臺《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要求在自治區範圍內的所有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認真貫徹《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的通知以及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希望能夠幫到您!

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關於認真貫徹《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的通知

團機關各部門、各基層單位:

現將《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轉發你們,請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從嚴處置。

附件:《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二十二團黨委督查室

  2016年9月28日

  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條規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持之以恆糾正“四風”,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自治區範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稽核批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符合《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接待活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範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行為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承擔。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